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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的重构与完善

  

  总体看来,以上各国环境税主要措施及其有益的借鉴有:第一,开征以保护环境为目的,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特定行为课征专门性的环境税。一些发达国家逐步开征了各种具有资源和环境保护特征的税种,如资源税、汽油税、垃圾税、电池税、噪音税、水污染税、二氧化硫税、二氧化碳税等。第二,对原有税种进行“绿化”,使之具有环保功能。即为保护环境、激励纳税人治理污染与保护环境的目的,在原有税种的基础上,增加特定税目,调整适用税率,改变计征方式,以及激励纳税人治理污染所采取的各种税收优惠方法,如税收减免、投资税收抵免、加速折旧等措施来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第三,税收与其他调节手段的协调配合。(1)实现了环境税收与政府管制的相互配合,政府管制并没有因为税收手段的实施而被取消,而是更好地实现了二者的有机协调与互补。(2)注重对环境税与其他经济刺激手段协调使用。如,与环境有关的各种专项收费和使用费在环境税体制中互为补充,押金制度被广泛使用等。(3)注重环境税收体系内部的协调。如环境税种与各种税收差别、税收优惠措施之间的配合、环境税的开征与现行其他税种的配合、各种环境税种之间的配合等。


  

  三、我国现行环境税法律制度及其缺陷分析


  

  我国自1994年实行税制改革以来,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目前已建立了一套以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和资源税5个税类为基本架构的较为完整的税收体系。其中涉及环境税收的,主要包括:(1)资源税。该税种的征收范围是矿产品和盐,其征税对象为: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矿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其纳税环节为销售环节或使用环节。(2)耕地占用税。征税对象为用来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而实际占用的耕地占用面积,即对占用的耕地(包括耕地、鱼塘、园地和菜地)面积,实行定额征收。(3)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使用土地(农业用地除外)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其使用土地的等级和数量进行定额征收的一种税。(4)消费税。该税种有11个税目,其中包括: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摩托车、小汽车。税法之所以将上述产品列入消费税税目之列,正是考虑到这些产品的使用会导致环境污染,因此从减少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角度出发,将其列入该税种的税目之列。{3}此外,我国利用税收政策实施环境管理,还体现在所的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关税、增值税等税种,以及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如企业利用废气、废水、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享受一定期限的减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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