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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效率抗辩的适用条件分析

  

  (二)动态效率


  

  动态效率是通过新技术的创新、发展和扩散而产生的成本节约或产品改进,在高科技产业中尤为明显。如有学者指出的,“效率分析的很大一部分集中于研发效率。研发效率具有巨大的潜能,但是因为他们只是提供未来的产品,因此存在巨大的举证责任问题。”{3}由于相对于生产效率而言动态效率的可证实性较弱,各国对于动态效率尽管普遍承认,但是大多抱有迟疑的态度。美国2010年横向合并指南指出:“与研究和开发相关的成本节约效率可能是显着的,但不是‘可识别效率’,因为它们难以得到证明,而且也许就是反竞争的限制产出的结果”。相比而言,欧盟对动态效率的态度要开明很多,其横向合并指南第81条规定:“消费者也可能从新的或改进的产品或服务中受益,比如因为研发和创新而导致的效率收益。为了发展新产品而设立合资公司,就有可能带来这类效率,委员会可以纳入考虑。”


  

  对动态效率持保守态度,主要是因为其难以证实和量化。但是仅仅因为动态效率难以证实和量化,就排斥动态效率的适用显得不合常理。虽然动态效率的提高在短期内可能难以显现,但是在长期可能会给消费者带来更高的福利,表现为更多的产品选择、更高的质量和更低的价格。有学者甚至认为“即使动态效率并不必然导致价格降低,也应该予以考虑”,{4}这是因为质量的提高和选择的增多也是一种消费者福利,与降价给消费者带来的好处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加拿大合并指南做了与此类观点相似的规定,其8.15条指出:“获得动态效率对于竞争形势的总体发展和加拿大经济的国际竞争力都具有决定性作用。因为动态效率通常很难衡量,因此竞争局将主要依靠正常业务范围内的文件来衡量该效率的有效性。动态效率将主要从定性角度加以考量”。


  

  (三)其他效率


  

  除了生产效率和动态效率之外,集中还可能产生交易成本效率、销售及广告效率、技术和标准化效率、网络效率、采购效率、管理效率和融资效率等。{5}这些效率有的已在立法和指南中体现,有的还处于学理讨论范围之内。但是其中有些效率已经越来越凸显其重要性,下面对几类比较重要的效率因素加以讨论。


  

  1.交易成本效率


  

  新制度经济学和交易费用经济学在最近几十年的迅猛发展,为经营者集中的交易成本效率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支撑。集中通过缩减中间环节,减少了交易的不确定性,在很大程度上节约了交易的成本,促进了效率的提高。尽管美国和欧盟的立法和指南都没有对交易成本效率作出反应,但是在加拿大的合并指南中,已经间接地承认了该效率。加拿大合并指南将交易成本效率作为生产效率的一部分,在8.13条中规定生产效率包括“将新的活动整合到企业中而产生的成本节约”,并在其注释中进一步说明:“这些节约包括先前通过合同由第三方提供投入品、销售和服务的交易成本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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