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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效率抗辩的适用条件分析

  

  二、效率的可证实性


  

  效率的可证实性因效率种类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我们可以将效率初步分成宏观效率和微观效率两大类。宏观效率是指社会整体经济的运行效率,类似于社会整体效率。微观效率是在局部市场均衡中产生的效率,可再细分为分配效率、生产效率、动态效率和其他效率四类。分配效率又称配置效率。在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经营者都在边际成本之上定价,没有能力提高价格降低产量,产品得以在均衡条件下出清,资源得到最优化配置,因此具有最佳分配效率。但是在不完全竞争条件下,经营者能够通过提高自己的市场势力抬高价格,降低产量,从而导致一定的福利损失,该福利损失即是“配置无效率”。因此分配效率主要在衡量经营者集中的反竞争影响时进行考虑,而不作为可以抗辩的一个效率因素。生产效率是指在相同的成本投入下获得更高的产出,或者是通过更少的成本投入获得同等产出,即意味着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比率。这是效率概念在经济学上最常用的意义。动态效率也可称为创新效率,是指经营者引入新产品和新技术而产生的效率。在知识经济和高科技产业日益受重视且迅猛发展的今天,动态效率在各国的反垄断实践中也已经越来越受关注。其他效率则泛指前三种效率以外的其他效率,比如交易成本效率、销售及广告效率、采购效率、管理效率等等。总体而言,可以认为生产效率、动态效率和其他效率的可证实性依次减弱,而各国对生产效率中可在短期内获得的可变生产成本效率最为关注和重视。下文对生产效率、动态效率和其他效率的可证实性展开分别讨论。


  

  (一)生产效率


  

  相比于其他效率,在现有的经济学测量水平下,生产效率最容易衡量并得到证实,因此生产效率是所有效率种类里面最没有争议的一类效率,接受效率抗辩的国家和地区都将其视为最重要的效率抗辩因素。美国横向合并指南指出:某些类型的效率比较易于被感知,而且也比其他类型的效率更重要。比如,合并企业在过去各自拥有的设备因合并后改变了生产方向而产生的效率,如果它们能够使合并企业降低生产边际成本,就易于证明是合并特有的效率,而且是显着的效率,这种效率一般很少能够通过反竞争中的减少产出而得以实现。


  

  生产效率还可以细分为因可变生产成本节约而产生的效率(可变成本效率)和因固定生产成本节约而产生的效率(固定成本效率)。做这样的区分是因为前一种效率可能会对产品价格产生直接影响,而后一种效率只影响固定成本,与产量无关,因此不会改变企业的价格决策,消费者并不能因此获得直接的好处。[1]但是固定成本的节约会给企业本身带来效率好处,并增加利润,因此生产者福利会有所增加,尽管消费者福利可能并不因此有所增进。“如果竞争主管当局比较重视消费者福利,或者竞争法要求企业把改进效率的部分收益转让给消费者,那么就应该比较看轻主要来自于固定成本节约的效率改进。”{2}实际上消费者福利导向的国家也是如此规定的。比如欧盟横向合并指南第80条规定:“在确定效率是否会对消费者有益时,因可变或边际成本的降低而导致的成本效率比固定成本降低而产生的效率更相关;基本上,前者更有可能为消费者带来更低的价格。”而在加拿大的横向合并指南中,尽管有可变成本和固定成本之分,但是并没有对两者的优劣作出区分,其第8.13条还特别指出“可变成本和固定成本都与分析相关,因为两者都会产生生产者剩余(尽管通常认为只有可变成本或边际成本节约会导致价格的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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