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效率抗辩的适用条件分析
应品广
【摘要】我国《
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已经为经营者集中效率抗辩的法律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可操作空间。但是效率抗辩的有效展开尚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包括考虑效率是否为集中所特有、效率是否具有可证实性、效率的取得是否具备及时性、效率是否来源于反竞争的产出或服务减少以及在垄断或接近垄断的集中案件中是否适用效率抗辩等。
【关键词】经营者集中;效率抗辩;生产效率;动态效率
【全文】
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规制是各国反垄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集中却具有促进效率和减损竞争的双重性质:一方面能够通过扩大规模和整合资源实现规模经济;另一方面也可能增加经营者的市场势力、扩大相关市场上经营者共谋的风险。如何对两者加以权衡,已经成为反垄断经济学和反垄断法的重要研究课题。在这一过程中,有一个趋势非常值得关注,那就是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在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中允许进行效率抗辩,并通过立法或指南的形式将这一内容固定下来。效率抗辩,顾名思义,就是允许经营者利用集中产生的效率效果抗辩集中的反竞争效果,进而主张集中可以取得豁免。我国《反垄断法》已对经营者集中进行了专章规定,并建立起了一套针对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机制。根据《反垄断法》第27条的规定,在审查经营者集中时,除了需要考虑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和市场控制力、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以及市场进入等因素,还需要考虑经营者集中对技术进步的影响和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等因素。第28条还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法律上所说的“对技术进步的影响”、“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和“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实际上包含了对效率因素的考量,从而为我国建立系统的效率抗辩法律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可操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