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劝返”有时容易与在没有司法机关授权下的外逃犯罪嫌疑人的“自行返回”相混淆。自行返回,有时也称为自愿返回,是指刑事外逃人员自己决定或自行从逃往国返回犯罪地国的行为。促成自行返回的因素很多,但不外乎三种情形:一是本人走投无路,在逃往国无立足之地,无奈选择回国。这些人多数属于仓惶出逃,在国外举目无亲,没有生存的物质基础。二是自投罗网。一些刑事外逃人员出逃一段时间后,感觉回国后不会有什么大事,或者认为司法机关不会再追究自己的刑事责任了,自行回国后被抓捕。三是在其亲友、原工作单位、其他机关、组织或部门的规劝和说服下,本人自愿从国外返回。这种情形与劝返方式极为相似,使用的“劝说”手段几乎相同,常常被混为一谈。其实,劝返与自行返回的最根本的区别是,劝返是一种刑事司法手段,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及其授权的组织或人员;而自行返回的“规劝”主体可以是包括犯罪嫌疑人亲友在内的其他任何人员和组织。
三、总结劝返工作经验,促进反腐败国际执法合作
劝返是在借鉴了国内追逃专项工作的基础上,执法机关在境外缉捕工作中摸索并形成的工作经验,是务实且便利解决追逃国际执法合作问题的行之有效的途径与办法。将传统的群众思想工作方法运用到办案实践中,在执法机关的主导下,通过做犯罪嫌疑人亲属或本人的思想工作,晓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促使其投案自首,一直是我国追逃工作的基本方针和重要方式。将其运用到境外缉捕追逃工作中,同样也能收效明显。以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境外追逃工作为例,2011年6月,逃往境外的杨秀珠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杨胜华,经劝返后回国向浙江省检察机关投案自首。
当然,也不是每一件劝返的案件都会成功。笔者认为,在劝返过程中,劝返条件是否成熟是能否成功劝返的关键。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巨大的法律威慑力,犯罪嫌疑人认为利用外国法律还能苟且偷生,是不会轻易接受劝返的。在国际执法合作中,尊重请求合作的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主权,增进互任、加强合作、营造良好劝返氛围,是劝返成功的基本条件。因此,劝返必须等待时机成熟,把握好“火候”。此外,在劝返过程中,执法机关或办案人员依法作出承诺或保证从轻的条件能否兑现,也是劝返工作的难点。在实践中,由于授权有限,办案人员无权就超出法律政策范围的授权作出承诺或保证,在一些情况下劝返的效果并不十分理想。因此,必须重视劝返工作存在的问题,从相关立法完善的角度进行深入研究,逐步将其确立为我国反腐败境外追逃工作规范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