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追逃:应当重视劝返的法治化
陈雷
【关键词】境外追逃;劝返;法治化
【全文】
7年前潜逃加拿大的犯罪嫌疑人李东哲,在中加两国警方的密切配合和协作下,经我公安机关劝返,近日从加拿大自愿回国投案自首。在国际执法合作中的劝返措施再次引起社会关注。
一、劝返是一种有效的境外缉捕引渡或遣返的替代措施
劝返,是我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开展反腐败境外缉捕工作实践中,摸索出的一种通过劝说方式,动员外逃的犯罪嫌疑人自愿返回国内接受追诉的引渡或遣返的替代措施。主要是依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引渡法、其他相关法律以及我国的刑事政策等,对已逃往境外的犯罪嫌疑人、并已通过国际执法合作的方式拘捕,规劝其自愿回国投案自首的行为。同时,犯罪嫌疑人逃往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尤其是对外国逃犯的处置方面规定(包括接受引渡、遣返、量刑与驱逐出境等)也可以作为劝返的参考依据。劝返的主要内容包括兑现自首政策、并在符合法定条件下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处理,返回后给予公正审判和人道主义待遇,以及促使其返回的其他从宽或从轻处罚的刑事政策,并在一定限度内满足其提出的返回条件等。
由于劝返排除了强制的因素,因此可以极大地提高缉捕追逃效率、消除犯罪嫌疑人的抵抗心理、降低国际执法合作的成本、减少或避免执法合作中产生的矛盾和法律障碍,促使外逃的犯罪嫌疑人迅速、便捷、顺利地归案。
二、劝返是一种国家的司法活动,是一项刑事司法手段
由于劝返是以我国刑法规定的自首从轻或其他法定情节从轻、减轻处罚为基础,体现了坦白从宽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种司法活动,因此一般情况下,笔者认为,劝返只能由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侦查、起诉和审判职能的国家机关开展或进行,劝返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或者经这些机关授权的组织或人员。经司法机关特别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其他组织、机关或个人,包括驻外使领馆等可以代表或协助司法机关对外逃刑事犯罪人员开展劝返工作。对刑事外逃人员的劝返涉及刑事法律的适用,特别是减轻和免除刑事处罚的具体运用,以及其他刑事政策措施的兑现等,其他组织、机关或个人没有这样的权限,无法对劝返对象作出有关刑事处罚的承诺。因此,其他任何组织、单位等不宜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在境外开展劝返工作的主体,个人更不能成为劝返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