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就司法实践的立法归纳而言,应该从六个方面完善婚内强奸犯罪化立法:
1.明定罪名,明示犯罪主体
明示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主体。将婚内强奸行为统合于刑法第236条强奸罪范畴之内。
2.明确婚内强奸的范围
婚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意愿,采用轻微的暴力、胁迫手段或者其他手段强制与妻子性交的,可以不视为犯罪。
婚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愿望,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制与妻子性交,情节恶劣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强奸罪处罚。
婚姻非正常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愿望,采用严重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制与妻子性交的按强奸罪处罚。
3.婚内强奸设计为亲告罪
基于婚内性行为的隐秘性、夫妻生活的延续性以及刑法自身的强制性,将婚内强制性交行为设计为亲告罪可以使受害人自主的行使诉权,以利于家庭的稳定、社会的和谐。
4.限定婚内强奸的诉讼时效
规定诉讼期限一方面有利于司法机关对案件的查证和处理,另一方面有利于对涉诉双方的保护,避免继生危害的发生。可参考他国做法,将婚内强奸的诉讼期限定为6个月。
5.婚内强奸案件审理先行引入调解机制和别居制度。
6.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刑法236条的新增款中的相关概念做出解释。
最后,建议刑法第236条在原有前三款的基础上,加入第四款:
丈夫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妻子性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长期使用暴力手段强制与妻子性交的;
(二)已登记结婚,但尚未同居,女方提出离婚后,丈夫强制与其性交的;(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长期分居,丈夫强制与妻子性交的;(四)夫妻双方已进入法定离婚诉讼期间,丈夫强制与妻子性交的。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告诉期限为六个月。
【作者简介】
曹雪辉,单位为河北大学。
【注释】本文沿用婚内强奸一词遵循了习惯说法,其文义不妥之处文中已做析正,后文不再说明。
为了比较研究的便利,本文将婚内强奸之外的强奸犯罪称谓为普通强奸犯罪。
他罪说源于对
刑法第
237条的解读,本文限于视角问题不做详细论述。
前述案例处刑大多在三年以下并且缓刑,和普通强奸案件相比刑度显失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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