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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问题刍议

  

  再者,透视婚姻概念中法定婚姻与形式婚姻的冲突,其实质是刑法解释基本原则的冲突。我国的刑法解释原则有三个: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合目的性原则。{4}刑法解释同时满足三种原则是一种理想的状态,但强调前瞻性、开放性、灵活性的合理性原则与强调保守性、封闭性、确定性的合法性原则是一对矛盾的规制倾向。基于不同的解释原则结论会截然不同。例如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的司法解释就突破了传统共同犯罪的原理,确认在交通肇事中共同过失行为可以构成共同犯罪。虽然在合法性上尚有争议,但在合理性层面得到了诸多赞同。{5}合法性原则要义在于:实存的制定法是解释的基础。不管该制定法合理与否,解释都必须与之相合。从合法性原则角度,民法明确排除了事实婚姻,刑法对于事实婚姻未有明确规定,主张事实婚姻属于婚姻范畴之内确有牵强。合理性原则,是指刑法的解释要合乎法理、人伦常理和社会发展需要之理。{6}也就是必须符合人之常理,符合人民群众的是非善恶观念和行为评价标准。从合理性原则角度来看,事实婚姻除却其形式上的瑕疵,在婚姻的存在状态上和法定婚姻没有区别,在相互的社会活动中,他人也不可能去关注对方具体领取了结婚证与否,而更从生活常态上观察是否存在婚姻状态,因此事实婚姻是普遍存在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社会相当性所承认的,所以刑法的合理性解释是肯定事实婚姻的。“基于刑法解释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的动荡,合目的性原则就起到了协调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冲突的目的。合目的性原则是指根据立法目的,阐明刑法规范真实含义时应当遵循的的基本准则”{7},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村委会的特定人员解释为刑法93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人员”的立法解释就是合目的原则的产物。婚内强奸规制的立法目的是对严重侵犯妻子性自主权的行为所进行的规制。基于此目的,并非凡是侵犯了妻子性自主权的行为都在其文义射程之内。在考虑犯罪化的基础上,婚内强奸的立法预设更多的要考虑出罪状况,以保证这种犯罪化符合刑法的目的。如果说,前述解释将村委会的特定人员解释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人员”,是出于扩大入罪范围的目的,那么,婚内强奸的“婚姻”一词就应是基于出罪目的的扩大解释。


  

  因此,我们认为,婚内强奸的“婚姻”一词的外延不但包含登记结婚的合法婚姻而且包含事实婚姻。


  

  (二)“强奸”一词的内涵和外延


  

  “强奸”一词,通说认为,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8}探讨婚内强奸的“强奸”一词的关键应该是在强奸行为通说的基础上找出婚内强奸文义的特殊之处。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分析其犯罪构成异同是明晰概念内涵、外延的最佳途径。婚内强奸犯罪由于行为人的身份特点使之具有特殊性。笔者认为表现如下:


  

  第一,婚内强奸的文义射程狭窄于普通强奸。


  

  1.就行为客体而言,婚内强奸行为除却侵犯了妇女的性自主权外还侵犯了婚姻家庭秩序。


  

  2.就客观表现而言,婚内强奸在行为方式方面和普通强奸无异,但普通强奸罪是行为犯,而婚内强奸则可以分成两种情形:在正常婚姻存续期,婚内强奸情节并非恶劣或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社会报应情绪尚未强烈到需要刑罚干涉的程度,不应予以犯罪化,因此应将婚内强奸行为设定为情节犯和结果犯;在非正常婚姻存续期内,实行强奸行为达到既遂既符合犯罪构成,不以情节和结果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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