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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被害人刑法地位变迁

  

  恢复性司法是对被害人保护运动的回应,它主张关注被害人的需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让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并对争端的解决享有一定决定权。在我国,恢复性司法问题,其中包括被害人-犯罪人的刑事和解问题也成为了近来刑法学界讨论的热点议题,跟随世界范围内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刑法发展趋势,我们的刑法理论在揭示传统刑事法律对被害人权利保障不力的同时,极力探索有效保障被害人权利的刑法新路径。


  

  四、被害人刑法地位走势


  

  我们研究变迁史,其目的就是要从事物运动的历史轨迹中推断其在未来的发展趋势。历史性地检阅被害人及其过错在刑罚中的地位变迁,这种概括性浏览为我们预测和掌握它的下一步走势提供了某些可靠信息。总结整个变迁史可知,当前,被害人刑法地位走势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权利与责任全面考虑


  

  在刑事诉讼史上,被害人的刑法地位经历从被遗忘人到被保护人的转变。被害人学的兴起,被害人保护运动的广泛开展,都表明了被害人的弱势越来越得到了社会的认同,被害人的地位正在逐步提高,从而,被害人的权利也逐渐得到了重视和保护。恢复性司法制度从英美国家蔓延开来,在全世界展开了热烈讨论,一些学者将其视为来自异域的良性法治资源,力图引进并进行符合本国国情的制度改造。[31]


  

  与此同时,被害人的刑法地位也经历了从无责任人到责任人的变迁。在当前的犯罪学研究中,承认被害人过错的存在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有学者以互动论为基础,根据被害人在不同互动形态中的表现形态,对犯罪事件中的被害人过错进行了具体分析:一是在被害人受攻击形态中,如果被害人一味顺从,不积极与犯罪人作斗争,不积极避免和减少所遭受的损失,则在预防自己被害方面负有一定过错。二是在被害人推动形态中,被害人的行为是诱发犯罪人犯罪行为的主导因素。三是在冲突形态中,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常常互换角色,被害人有时扮演了罪犯的角色。四是在可利用的被害人形态中,被害人负有不够谨慎的责任。五是在“自愿”的被害人形态中,从积极预防自己被害角度,被害人也负有一定过错。[32]


  

  因此,当今刑法学理论认为,在刑罚裁量中,不仅要充分考虑到被害人的权利,同时也还需要充分考虑到被害人的责任。对犯罪过程的运行而言,它是一个犯罪人和被害人互动的过程,犯罪人和被害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共同推动着犯罪的完成。正因为此,20世纪40年代以来逐渐兴起的被害人学并没有偏废一方,而是全面地考虑到了被害人的不幸,又考虑到了被害人的过错,主张客观而科学地对被害人的权利和责任同时予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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