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刑事被害人刑法地位变迁

  

  所以,在这种诉讼理念支配下的诉讼程序中,国家利益取代了被害人的利益,国家的公诉权取代了被害人的自诉权,被害人被排除出局而成为了有关自己切身利益的诉讼的旁观者。


  

  二、由无责者到责任人


  

  从操控者到局外人,这是对被害人刑事诉讼程序地位变迁历史的简单概括。那么在刑事实体法上,被害人的刑法地位又经历了怎样的变迁过程?为了探究事实真相,我们有必要从原始刑罚时代谈起。


  

  原始刑罚奉行朴素的报应刑观念,氏族复仇就是这种刑罚观念的典型表现形式。报应刑即是从原始的复仇习惯中进化而来的一种“惯性刑”,[12]绝对的报应主义主要盛行于人类社会初期,它具有刑法草创时代的野蛮特色。[13]我国绝对的报应刑主义起于刑之缘起,大致终于奴隶社会的西周。[14]刑罚的报应主义时代也正是被害人地位最高的时代,被害人掌握了司法审判活动的话语权,他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一种绝对优势地位。


  

  这个时期被害人的优势地位与严厉打击犯罪行为的报应刑观念相结合,它能够起到最大限度地惩罚犯罪人从而保障被害人利益的作用。尽管在很多案件中,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以及进一步加剧也有过错,应该负担一定程度的责任,但是,在人类文明初期,在这种由被害人占优势地位的刑罚治理模式下,刑事惩罚基本上不可能会理性地去考虑被害人在犯罪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到的负面作用,因而也不可能会去追究被害人在其中的种种过错。所以,在这样的刑罚时代,被害人对犯罪行为发生本来所负有的部分过错责任是不会被考虑到的。


  

  中国自奴隶社会晚期至清末,整个刑罚体制处于受威吓理念所主宰的威慑刑时代,亦即一般预防时代。[15]而在历史上,这个时代实行的诉讼模式主要是纠问制诉讼模式。[16]在纠问制诉讼模式下,国家包揽了被害人的所有纠纷,被害人在诉讼程序中已失去了以前的主动地位,而沦为了配角和局外人。而与此相反,加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却极大上升。坚持一般预防论的刑事古典学派极力反对中世纪刑法的罪行擅断,反对旧刑事司法对犯罪人权利的漠视,极力鼓吹保护犯罪人。


  

  这个时期的刑法虽然还没有去考虑被害人过错在刑罚裁量中的地位,但是,由于被害人地位的一落千丈,而与之相对的犯罪人却受到了社会越来越广泛的同情,犯罪人权利的进一步保护也必然会促使社会更大程度上忽视被害人权利的保障。因此,被害人在犯罪中所负有的过错以及由此所推出的被害人责任进入刑罚考量视野的时代已为时不远。


  

  继刑事古典学派之后,刑法进入了个别预防时代。个别预防论是刑事实证学派发展起来的刑法理论。刑事实证学派从决定论出发,否定了人的自由理性,他们认为犯罪行为不是犯罪人自由选择的结果,而是多种内在和外在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刑事实证学派代表人物菲利就认为:“考虑到人类行为,无论是诚实的还是不诚实的,是社会性的还是反社会性的,都是一个人的自然心理机制和生理状况及其周围生活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我特别注意犯罪的人类学因素或称个人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17]正因为是社会因素等的作用才促成了犯罪的发生,所以,应该承担责任的不仅仅是被决定的犯罪人,而且还包括在其中起决定作用的社会等因素。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