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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将惩治外汇犯罪决定纳入刑法典

  

  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8件,其中刑法类仅1件即1997年刑法典。这意味着,我国立法机关实际上认为《惩治外汇犯罪决定》应属于刑法典的范畴。不过,考虑到《惩治外汇犯罪决定》毕竟在立法形式上是独立于刑法典而存在的,尤其是其关于骗购外汇罪的规定无法与我国刑法典有效融合,为保证刑法体系的完整与统一,我国应通过立法方式将其明确纳入刑法典。


  

  其次,将《惩治外汇犯罪决定》纳入刑法典是完善和发展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需要。中国历来重视立法的法典化,注重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的法典模式。其间虽有道德、宗教、外来文化等各种冲击,但以《法经》、《秦律竹简》、《汉九章律》、《唐律》等为代表的统一律令形式始终不曾中断。客观地说,在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典以前,虽然我国在刑法典之外也保留了大量的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但这与当时各种新型犯罪大量涌现、刑法立法技术不甚成熟等多种因素有关。如今,影响我国刑法体系完整性的这些问题已基本得到改善,我国应当坚持维护刑法体系的完整与统一,将《惩治外汇犯罪决定》纳入刑法典。而这也是完善和发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要求。


  

  再次,将《惩治外汇犯罪决定》纳入刑法典符合我国刑法的法典化发展趋势。坚持法典化的立法模式是我国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典及之后的基本立场。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典及之后出台八个刑法修正案都是这一立场的体现。从社会背景上看,刑法的法典化顺应了我国社会发展的法治化思潮和我国法制建设对形式理性的呼唤。实践证明,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模式既能充分满足我国惩治犯罪的现实需要,具有开放性和灵活性的特征,又能有效实现刑法立法的完整与统一,具有整体性和协调性。未来,坚持法典化模式将是我国刑法立法模式的必然选择和科学之路。为顺应我国刑法立法的这种法典化趋势,我国应及时将《惩治外汇犯罪决定》纳入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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