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惩治外汇犯罪决定》破坏了我国刑法体系的统一性。从内容上看,《惩治外汇犯罪决定》除了明确规定非法买卖外汇等行为的刑法适用外,还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对刑法典条文的修改,它修订了刑法典第190条关于逃汇罪的规定;二是对刑法典的补充,它增设了骗购外汇罪。前者属于对刑法典的修正,可将其直接纳入刑法典体系。
但后者则是一个独立的条款,在体系上不属于刑法典的任何一条,因而难以纳入刑法典。客观地看,《惩治外汇犯罪决定》的存在影响了我国刑法体系的统一性。
因此,为了保证刑法体系的完整和统一,我国应当采取一定的方式协调《惩治外汇犯罪决定》与我国刑法体系之间的这种冲突。
《惩治外汇犯罪决定》应纳入刑法典
立法是国家政治意志影响社会变迁的最明显方式,而法典则是固化社会秩序和社会改革成果的有效形式。对中国这样一个现代法治精神欠缺、法治资源尚待积累巩固的国家而言,统一的法典是具有号召力的文化力量,也是造就共同法律文化的有利因素。基于此,我们认为,我国有必要通过立法将《惩治外汇犯罪决定》明确纳入刑法典。这是因为:
首先,将《惩治外汇犯罪决定》纳入刑法典是完善我国刑法体系的内在要求。建立一个结构完善、体系完整、内容科学的法律体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也是我国刑法体系完善的必然要求。但是,《惩治外汇犯罪决定》与刑法典并存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刑法体系的完整与统一。而法典是法的最高形式,是法的形式发展的最高阶段。从进一步完善我国刑法体系的角度看,我国应将《惩治外汇犯罪决定》的内容纳入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