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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联储实施《多德—弗兰克法》工作的新进展

  

  第二项内容是在资本监管制度中引入宏观审慎变量。《多德—弗兰克法》第165条要求美联储委员会提高针对大型银行控股公司的风险资本标准,而巴塞尔委员会正拟建立一个框架,以评估那些从全球系统重要性来看规模最大、相互依存度最高的银行应拥有的附加资本(capital surcharge)水平,前者是后者的有益补充。《多德—弗兰克法》的相关规定和巴塞尔委员会的系统性附加资本框架有着共同的理论前提,即与其他类型的银行相比,一家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银行破产将会给金融体系和宏观经济带来极其巨大的消极影响。此外,针对系统重要性银行设定更为严格的资本标准也有助于抵销这些机构基于“大而不倒”的特殊地位而在融资方面获得的优势,并促使这类银行主动降低系统重要性。


  

  当然,《多德—弗兰克法》要求美联储针对所有总资产达到或者超过500亿美元的银行控股公司建立更为严格的资本标准,而不是仅针对已列入巴塞尔委员会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的那些美国银行。对于未列入巴塞尔委员会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最终名单的美国大型银行而言,它们须遵守的、更为严格的资本标准是否表现为定量的附加资本要求,美联储尚未形成最终意见。但是,系统重要性方面的分析结果表明,即使实施了附加资本要求,这些美国银行控股公司所需的附加资本规模也不会很大,至少从其现实状况来看是这样的。


  

  第三项内容是针对每家银行定期进行压力测试和资本规划。《多德—弗兰克法》提出了两个方面的压力测试要求。一方面,美联储委员会应针对所有总资产达到或者超过500亿美元的银行控股公司进行年度压力测试,以确定后者是否拥有能够在趋于不利、不利和极端不利等宏观经济条件下吸收损失的充足资本。另一方面,要求上述类型的银行控股公司和某些总资产在100亿美元以上500亿美元以下的其他受监管金融机构进行内部压力测试。


  

  美联储将从2012年底开始实施《多德—弗兰克法》关于压力测试的具体规定。然而,在过渡期内,美联储在现行针对大型银行控股公司的年度资本规划程序中,实施了一项改进的压力测试要求。2011年11月,美联储公布了本年度的资本审核工作的要点和程序,这项工作将于2012年三月完成,届时将会公布十九家最大型银行的压力测试结果。


  

  三、结论


  

  无论是美联储,还是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在实施《多德—弗兰克法》方面,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对于该法的一些最重要的要求,美联储已经制定完成了若干最终实施规定,如“‘生命意愿书’规则”(“living will” requirement)[3]和《科林斯修正案》等;对于该法的其他重要规定,美联储已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但尚未完成立法程序,如沃尔克规则(Volcker Rule)[4];对于该法的其他要求,如第165条的规定,美联储尚未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无论是已提出立法建议的实施规则,还是尚未提出立法建议的实施规则,美联储在后续工作中都将遵循上述四项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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