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美联储希望在遵循上述三项原则的基础上,尽快完成《多德—弗兰克法》的实施工作。美联储应尽可能地及时向金融市场和公众阐明后危机时期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这一点至关重要。
二、《多德—弗兰克法》施行后的银行资本监管
《多德—弗兰克法》的规制范围较为宽泛,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危机爆发前的监管制度未能充分覆盖一系列来源各不相同的金融风险。然而,我们不应忽视,严格的资本标准有助于银行承受任何来源的损失,因而仍然不失为一种最灵活的审慎监管方法。简而言之,为了避免再次启动不良资产救助计划(Troubled Asset Relief Program, TARP),最有效的办法是要求那些大型的受监管金融机构拥有充足的资本缓冲,以此来对应其破产可能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的损失。
《多德—弗兰克法》的出台间接地表明,危机爆发前通行的资本监管制度存在重要的缺陷。其一,“巴塞尔I”[1]框架下的资本监管标准几乎完全依赖资本充足率这一来自资产负债表的指标,往往无法及时反映银行的风险状况。其二,某些类型的资本虽符合监管要求,但并不能够用来抵御损失。其三,资本监管标准的计算依据只涉及单个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大型银行财务状况恶化对宏观经济造成的影响往往被忽视了。其四,也是最根本的问题,无论从总体上,还是就某些类型资产的风险权重来看,“巴塞尔I”所确立的资本标准还是过低了。
后危机时期的资本监管制度必须要以严格的资本标准为核心。美联储正在制定全面资本监管方案,以落实《多德—弗兰克法》关于资本监管的具体规定。上述资本监管方案主要包括以下三项内容,即加强针对单个金融机构的资本监管、在资本监管制度中引入宏观审慎或者系统性变量、定期进行压力测试和资本规划。以下,我将简要介绍上述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项内容是改进传统的、针对个别金融机构的资本监管规则。这项工作虽与由巴塞尔银行业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主持、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共同参与的银行业监管标准制定工作关系最为密切,但也是《多德—弗兰克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多德—弗兰克法》的《科林斯修正案》(Collins amendment)设定了一项保障条款,以确保银行根据内部模型确定的资本标准不低于最低要求。[2] 所谓的“巴塞尔2.5”强化了“巴塞尔II”框架下的市场风险资本标准。“巴塞尔III”改善了监管资本的质量,提高了最低资本标准的水平,创设了资本留存缓冲(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并建立了关于国际杠杆比率的监管规则。在未来几个月内,银行业机构将共同提出符合“巴塞尔2.5”和“巴塞尔III”要求的监管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