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蕴育在法院判决之中的合法预期

  

  从上述事实中,我们至少可以肯定,当初的确存在着海关的承诺(promise)。但法院没有查清楚的是,在总共64艘次的卸载、仓储中,海关工作人员出面协调的到底有几艘次。因为有着海关工作人员的协调,并明确表示“货可以先放”、“适用‘简易程序’先放行后补办手续”,那么,原告至少会产生这样的合法预期,即这几艘次的货物可以这么处理,是符合海关的监管规定,法院也应该保护这种预期。即使后续手续不全,也应该是厦门石油总公司负责,因为海关工作人员“同时也要求厦门石油总公司在补办海关手续后,应当将申请书和海关批准文件的副本送达给博坦公司,作为博坦公司提供卸储服务的根据”。


  

  然而,从判决看,海关显然是把上述64艘次的货物均认定为走私,其做出的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决定也是以此作为计算基数的。厦门中级人民法院也断然认为,“海关个别工作人员对本案进行的协调,以及厦门石油总公司出具责任由其承担的回函,均不能免除博坦公司的法定义务,对其行为的违法性质没有影响。”这显然过于武断。一审判决没有仔细鉴别其中的曲直关键,对海关不加区分的认定与处罚予以了维持,这显然是有问题的。


  

  在上诉时,原告再次强调,“每次放行货物都有被上诉人同意放行的明确指示。”却没有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二审法院认为,“博坦公司上诉主张,其已将所知道的情况向监管部门作了通报,对涉案油料的每次卸储及放行都有厦门海关同意的明确指示,缺乏相应的证据,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同时又进一步查明:“1997年3月4日,被上诉人厦门海关的工作人员吴宇波曾就上诉人博坦公司所报厦门石油总公司进口油料没有报关纳税手续一事进行协调,形成一份‘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由厦门海关作为证据向一审法院提交,但一审判决书漏列,并且将此次会议时间错认定为1997年3月25日,应当更正。”这本该是一个重要发现,并有机会重新思考,纠正一审判决的失误。然而,二审法院却说道:“厦门海关的协调意见没有对博坦公司产生误导或欺骗作用。”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这是一个让人有点遗憾的判决。假若法院认可了海关工作人员的协调结果和“会议纪要”会让当事人产生合法预期,那么,在处罚的计算基数上必然会出现有利于当事人的消减,更能让当事人对处罚决定口服心服。因此,至少从本案可见,在现有行政救济的格局中,引入合法预期不见得只是脚注意义上的进步,有时也会给人一个惊喜,提升救济的程度与水平,对促进行政机关理性行政也大有裨益。这具有了弥补救济缺失的意义。


  

  六、余论


  

  益民公司案是最高人民法院自己直接运用信赖保护理论作出判决的案件,也是收录到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第一个这种类型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选登了这起案件,也意在确认与推广其所创制的判例法(caselaw),或者具有创新意义的审判规则。


  

  由于我们迄今缺少成熟的、权威的案例编纂之传统与习惯,所以,究竟是哪一个案件最早让诚实信用、诚信原则、信赖保护、合法预期等原则走进我国法院?出自哪个法官之手笔?什么时候?所有这些问题,我们都无从查寻,无法回答。同样,因为文献收集的原因,益民公司案件之后,法院对“信赖利益”和合法预期是否更为关注,是否在其他案件的审判上援引本案的判决理由?或者,我们不过分苛求法院会进一步扩大适用到其他类型的案件中,至少在与本案类似的案件审判上是否继续能够遵循,作出类似的判决?所有这些,除了我们只发现一起有点回应意味的基层法院判决外,[49]其余的都不得而知。


  

  然而,可以肯定的是,益民公司案这么一个在我国行政法发展史上应该占有一席之地的判决,它在司法上为我们撕开了一个口子,让我们开始关注信赖利益、信赖保护以及合法预期等术语。但就本案而言,尽管在法官、律师、学者交流中不乏“信赖”、“信赖利益”等辞藻,但我们屏蔽这些辞藻之后,不难发现,它们对救济的提升,价值却不显著,所以,我们也不要放大本案的意义。


  

  透过本案分析,我们在信赖保护和合法预期之间来回游走,也发现了其中的差异、高低。第一,在行政行为撤销(撤回)之中、在行政行为的存续性之中谈论信赖保护,这种理论情境与境界不及合法预期,也不会实质性扩展救济的范围,提升救济的程度。在传统的行政诉讼之中,对于行政行为撤销(回)之争讼,已经存在着具有重叠效果的替代救济,即使不引入信赖保护,也不会让我们遗憾什么。第二,即便在本案所演示的救济模式下,引入合法预期,也能改善程序保护,促进公正判决。这是信赖保护所不及。所以,我始终坚信,合法预期定会成为新的知识增长点,也必将开阔我们的视野,为救济开启一个新的时代!


【作者简介】
余凌云,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本文是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一般项目,批准号07BFX023)“行政法上的合法预期制度”的阶段性成果,也是2007年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项目的成果。管君帮助收集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所有行政案件,陈鹏检索并提供了从“北大法律信息网”上收集的有关案例,在此致谢。
比较早的作品,比如,戚渊:“试论我国行政法援引诚信原则之意义”,载于《法学》1993年第4期。之后,偶尔有零星作品问世。比较集中的研究出现在刘莘教授主编的《诚信政府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以及闫尔宝的《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比如,福州三福钢架制品有限公司诉长乐市国土资源局解除土地使用合同案。在该案审判中,法院认为:“上诉人关于‘合同在征地审批前应全部无效’的诉讼理由与其作为一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恪守的政府信誉极不相称,且不能解释其代表政府与外商投资企业三福签订‘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时履行了行政法上的诚信义务,故该理由不能成立。”载于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3年行政审判案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46页。
在“北大法宝”的司法案例库中,选择“行政案例”类别,以“诚实信用”为关键词检索全部案例,可得到437个条目;以“诚信”为关键词检索,可得175个条目。据陈鹏的检索与研读,这些案例大致可分为三类:(1)涉及商标、专利领域的行政裁决与行政许可;(2)涉及不动产权属方面的行政裁决与行政登记;(3)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行政处罚。其中,出现在判决说理或者案例解说中的“诚实信用”、“诚信”,绝大部分是对当事人民事活动的要求,直接用来规范行政权的,少之又少。
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8期。
针对该案的文章似乎不多,我从百度上只搜到了两篇,一篇是从信赖保护角度的案例点评,“论法院与行政信赖利益的保护”,http://miaoshou.fyfz.cn/blog/miaoshou/index.aspx?blogid=130405;另外一篇仅是例举,王贵松:“论行政法原则的司法适用——以诚实信用和信赖保护原则为例”,http://www.studa.net/xingzhengfa/080312/09423736.html。在我的印象中,例举该案的信赖利益或保护的文章似乎还有一些,但肯定不多。
参见吴坤城:“公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初探”,载于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二)》,台湾三民书局1997年版,第239-240页。
Cited from Daphne Barak-Erez, “The Doctrine of Legitimate Expectations and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the Reliance and Expectation Interests”, European Public Law,  2005,Volume 11, Issue 4, p.589.
Cf. Gordon Anthony, Judicial Review in Northern Ireland, Hart Publishing, 2008, pp.183-184.
只有当行政决定仅影响一个有限的人群(a limited group),且法院干预不会妨碍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时,方有可能。Cf. Daphne Barak-Erez, “The Doctrine of Legitimate Expectations and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the Reliance and Expectation Interests”, European Public Law,  2005,Volume 11, Issue 4, p.601.
Cf. Gordon Anthony, op. Cit., p.183,186.
Cf. Gordon Anthony, op. Cit., p.183.
Cf. C. F. Forsyth, “The Provenance and Protection of Legitimate Expectations”(1988) 47 Cambridge Law Journal 259. Cf. Iain Steele, “Substantive Legitimate Expectations: Striking the Right Balance”(2005) 121 Law Quarterly Review 310.
荷兰的经验也表明,具有值得保护的信赖事实,这一点很重要。假如没有这种预期,当事人就不会实施这种行为,其状况也不会因此发生某种程度的改变。如果不满足这种预期,那么他必将受到损害。如果不是后来行政机关有了新的处理决定,他的利益也不会变得如此举足轻重。Cf. J.B.J.M. ten Berge & R.J.G.M. Widdershoven, The principle of legitimate expectations in Dutch constitutional and administrative law, in Netherlands reports to the fifteenth international congress of comparative law (E.H. Hondius ed., 1998), p.422, 442,447.
“经济信息联播:企业纠纷 西气东输受阻河南周口”,http://www.nen.com.cn/74333583107424256/20031203/1281779_1.shtml
参见,林三钦:《法令变迁、信赖保护与法令溯及适用》,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版,第14页。
所以,一审法院在认定10号文存在瑕疵并构成违法的前提下,仍然在判决的两处重申了“对此,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负有责任”,“对此,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负有一定的责任”。并毫不含糊地指出:“在益民公司的燃气经营权被终止,其资金投入成为损失的情况下,市政府应根据政府诚信原则对益民公司施工的燃气工程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予以处理。”二审法院肯定了“益民公司根据原周口地区建设局于2000年7月7日作出的周地建城(2000)10号文,已取得了燃气专营权”。并指出,在该批文仍然有效的前提下,“市计委亦应在依法先行修正、废止或者撤销该文件,并对益民公司基于信赖该批准行为的合法投入给予合理弥补之后,方可作出《招标方案》”。
Cf. P. P. Craig, “Legitimate Expectations: A Conceptual Analysis ” (1992) 108 (JAN) Law Quarterly Review 79-80.
参见,林三钦:《法令变迁、信赖保护与法令溯及适用》,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版,第9-22页,尤其是第13页。
Cf. Sarah Hannett & Lisa Busch, “Ultra Vires Representations and Legitimate Expectations”(2005) Public Law 729-732.
Cf. J.B.J.M. ten Berge & R.J.G.M. Widdershoven, op. Cit., pp.439-440.
参见李惠宗:《行政法要义》,元照出版社2007年版,第361页。章剑生和朱新力教授在各自的著作中也颇赞成除斥期间。参见,章剑生:《现代行政法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71页。我也曾听到应松年教授说起,行政机关对建在政府旁边的违章建筑多年来熟视无睹,忽然有一天却要强制拆除,这种做法应当有所限制。
参见刘飞:“信赖保护原则的行政法意义——以授益行为的撤销与废止为基点的考察”,载于《法学研究》2010年第6期。
在国务院2002年宣布取消的审批事项目录中,取消了燃气经营资格审批制度。
Cf. Paul Craig & Grainne De Burca, EU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p.384. 张兴祥:《行政法合法预期保护原则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页。
Cf. Daphne Barak-Erez, “The Doctrine of Legitimate Expectations and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the Reliance and Expectation Interests”, European Public Law,  2005,Volume 11, Issue 4, pp.584-585.
【美】L.L.富勒、小威廉 R.帕杜著,韩世远译:《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12月版,第6页。
Cf. Daphne Barak-Erez, “The Doctrine of Legitimate Expectations and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the Reliance and Expectation Interests”, European Public Law,  2005,Volume 11, Issue 4, pp.587-588.
Cf. Daphne Barak-Erez, “The Doctrine of Legitimate Expectations and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the Reliance and Expectation Interests”, European Public Law,  2005,Volume 11, Issue 4, pp.590-595.
【美】L.L.富勒、小威廉 R.帕杜著,韩世远译:《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12月版,第6页。
参见,陈海萍:《行政相对人合法预期保护之研究——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变更为视角》(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年)。
Cf. Daphne Barak-Erez, “The Doctrine of Legitimate Expectations and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the Reliance and Expectation Interests”, European Public Law,  2005,Volume 11, Issue 4,pp.588-589, pp.592-593.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参见陈海萍:《行政相对人合法预期保护之研究——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变更为视角》(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年)。
参见余凌云:《行政自由裁量论》(第二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04~209页。
参见,赵宏:《法治国下的行政行为存续力》,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49页。
Cf. Matthew Groves, “Substantive Legitimate Expectations in Australian Administrative Law” (2008) Melbourne University Law Review 472-473.
2 Q.B. 1975 at 191.
Cf. C. F. Forsyth, “The Provenance and Protection of Legitimate Expectations”(1988) 47 Cambridge Law Journal 252.
Cf. C. F. Forsyth, “The Provenance and Protection of Legitimate Expectations”(1988) 47 Cambridge Law Journal 255.
Cf. J.B.J.M. ten Berge & R.J.G.M. Widdershoven, op. Cit., p.422, 442,447.
该司法解释的主笔之一甘文法官在其著作中没有只言片语谈到合法预期或信赖保护,参见,甘文:《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评论——理由、观点与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65~168页。
总览我国大陆学者对信赖保护的研究文献,较早的学位论文是李洪雷的《论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0年),较早的期刊论文是黄学贤的“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载于《法学》2002年第5期),之后,这方面的著述丰厚了起来。最早触及合法预期的著述是我撰写的《行政法上合法预期之保护》(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稍后,有马怀德、李洪雷翻译的牛津大学P.P.Craig的“正当期望:概念性的分析”(载于《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夏季号)。
Vgl. Rupp, Wohl der Allgemeinheit und öffentliche Interessen, 123; Kopp, BayVBL 1980, 263. 转自,赵宏:《法治国下的行政行为存续力》,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69页。
“经济信息联播:企业纠纷 西气东输受阻河南周口”,http://www.nen.com.cn/74333583107424256/20031203/1281779_1.shtml
二审法院顺带着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作出了评价,指出:“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无不当,但其对补救措施的判决存在两点不足:一是根据法律精神,为防止行政机关对于采取补救措施之义务无限期地拖延,在法律未明确规定期限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指定合理期限,但一审判决未指定相应的期限。二是一审判决仅责令市政府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而未对市计委科以应负的义务。”
参见,余凌云:“对行政许可法八条的批判性思考——以九江市丽景湾项目纠纷案为素材”,载于《清华法学》2007年第4期。
参见,赵宏:《法治国下的行政行为存续力》,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07页。
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用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在“温州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垫江分公司诉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履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发证法定职责纠纷案”(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2008)武法行初字第1号)中,我们又发现了法院在判决书中同时引用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守信”、“合理信赖”、“信赖”和“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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