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67次会议讨论通过,1996年12月20日下发试行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169条曾规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在试行后修订颁布的《解释》中,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改为“在宣告判决前”。最高人民检察院1997年1月15日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第305条也曾规定:“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但在试行后修订的《规则》中,将“作出判决前”改为“判决宣告之前”。这表明,两家在这一问题上的看法曾不尽一致,但在试行后最后通过的司法解释,都一致改为“在宣告判决前”。上述改动,大大方便了检察机关撤诉权的行使。但这种修改是显失妥当的。
目前司法实践中,有的案件经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在重审宣告判决(一般是无罪判决)前,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根据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这种做法并无不当。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妥。案件已由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上诉或检察院抗诉后,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一审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但人民法院对案件已经作出了实质性裁判,因而应当继续审理,并作出最终裁判。如果允许撤诉,不仅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审判的权威性,而且不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撤诉的时间宜限定在一审判决之前。
【作者简介】
张兆松(1962-)男,浙江金华人,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
【参考文献】[1]贺润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的合理性与立法完善[J]人民检察,2004,(9).
[2][4]林劲松.论撤回公诉[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1).
[3]黎仲诚.撤回起诉权之研究[J].广西社会科学,2002,(1).
[5]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339.
[6][8]常艳.试析公诉案件的撤回起诉[J].人民检察,1999,(4).
[7]刘继国.刑事诉讼中撤回公诉问题研究[J].人民检察,2004,(1);顾文,普照.刑事公诉案件撤回起诉中的若干问题探讨[J].法治论丛,2005,(1).
[9]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一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357-358.
[10]张学军,郭小静.关于公诉案件撤诉的几个问题[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
[11]陈卫东.刑事审前程序研究[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21.
[12]徐静村.中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拟制稿及法理由[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08-209.
[13]张穹.解读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M].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