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构刑罚执行监督机制的初步构想
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我国今后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其目标是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谋利益。行刑权是国家的重要权力之一,为了充分有效地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必须通过监督机制的的创新、健全制度,强化对行刑权力的有效监控,合理配置监督力量才能实现。
(一)重构刑罚执行监督机制的基本思路(目标)
笔者认为,为了切实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力度,重构刑罚执行监督机制的基本思路(目标)是:更新执法观念,突出监督重点,拓宽监督范围,强化监督手段,改革监督机构,建立合法、合理、科学、高效的刑罚执行监督新机制。更新执法观念是指克服“重审判、轻执行”的思想,树立权力制约观念和人权保护观念。突出监督重点是指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主要应放在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上。拓宽监督范围是指对刑罚执行实行全面监督和全过程监督。强化监督手段是指通过完善具体监督手段,把检察监督由以形式审查、事后监督为主,改为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的方式。改革监督机构是指改革现行检察机关内部刑罚执行监督机构分散现状,建立一个运作高效的刑罚执行监督机构。
(二)重构刑罚执行监督机制的基本内容
根据重构刑罚执行监督机制的基本思路,笔者对建立刑罚执行监督新机制的基本内容,初步设想如下:
第一,扩大监督范围。(1)增设对财产刑的监督程序。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含有财产刑内容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生效判决的15日内,将生效判决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及时报告财产刑的执行情况。人民检察院发现对判处财产刑的罪犯没有依法执行的,或者执行不当的,或者罚没的财产未及时上缴国库的,应当及时通知纠正。(2)增设交付执行监督程序。人民法院在作出刑事判决后应及时将法律文书送达执行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同时立法应对罪犯交付执行的方式、时间、手续、费用的承担、效力和不依法交付执行的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交付执行依法实行监督。
第二,改进减刑、假释的申报程序。取消刑罚执行机关(监狱、公安机关)对减刑、假释的直接申报权,减刑、假释的申报权改由检察机关行使,刑罚执行机关只享有减刑、假释的建议权。即服刑罪犯需要减刑、假释的,由刑罚执行机关制作减刑、假释建议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监督机关)审查。人民检察院对于刑罚执行机关建议减刑、假释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制作减刑、假释意见书报人民法院审核裁定。该程序的改进要通过修改现行刑事诉讼法才能实现。在立法未作修改之前,建议通过司法解释确认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的事先参与合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