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几年来已经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检察院将“主要证据复印件”送到法院由法官查看后,案件一开庭复印件就没有用了。从诉讼效益的角度来看,这是一项无谓的开支。有学者统计,“平均起诉一起案件需要复印约60张主要证据材料,按每张复印材料0.1元,一台复印机寿命10万张、价格3.8万元计算,1999年全国起诉案件53.9万余件,检察机关花在复印主要证据的费用至少高达1552.32万元(不包括机器维修等费用)。”从1997年刑诉法生效至2003年,全国各级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刑事犯罪分子近500万人。按平均每人需要复印的主要证据材料成本费10元计算,要花费人民币5000万元。按平均每人50元计算,要花费人民币2.5亿元。全国各级检察院有3000个左右,每个检察院为了复印“主要证据”都增买了1台或数台复印机,有的已经更新,至少花费人民币3000万元。这对各基层检察院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二、刑事公诉方式改革的争议及选择
面对“主要证据复印件主义”的严重缺陷,起诉方式必须改革在学界已经形成共识,但如何改?朝什么方向改?目前仍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争论主要是围绕以下几种不同观点进行:
第一种观点是建议恢复检察机关起诉时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的模式,以利于更好地查明事实,实现司法公正。
第二种观点是实行起诉书一本主义。该种观点针对目前我国起诉方式的“复印件主义”的缺陷,提出应当“废除复印件主义而改采起诉书一本主义”。有的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构造要从目前的“流水作业”走向“以司法裁判为中心”,步骤之一是实行彻底的“起诉书一本主义”,禁止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将任何足以令裁判者产生预断的证据材料移送给法院,同时禁止检察机关以任何形式、在任何阶段将案卷材料移送法院,以保证裁判者完全根据控辩双方当庭提出的证据作出裁判。有的认为,起诉书一本主义充分体现了抗辩制庭审形式的理念,能够彻底根除由复印件主义所带来的各种弊端,能有效地保障整个诉讼结构的运作具有合法性、正当性及合理性,故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公诉方式,首先应当废除复印件主义,确立严格的起诉书一本主义。[]从目前一些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专家建议稿中,该种观点已经成为主流的观点。
第三种观点是折衷主义的观点。该观点认为,应当同时保留主要证据移送制度和全卷移送制度两种程序,按照案件的不同分类来相应处理。
笔者认为,在我国现有的刑事法治环境下,应当改革现行复印件主义案卷移送方式,实行卷宗移送主义,同时改革相关制度,增强控辩的对抗性。
(一)我国目前不宜起诉书一本主义
所谓起诉书一本主义,是指检察官在提起公诉时,只能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具有法定格式的起诉书,表明控诉方的诉讼主张,而不得同时移送有可能使法官对案件产生预断的其它文书和控诉证据,也不得引用这些文书和证据的内容。所谓有可能使法官对案件产生预断和偏见的其它文书和控诉证据,是指有可能对法官关于公诉事实形成心证产生影响的资料和证据材料,如在侦查阶段收集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辩解笔录、勘验笔录、鉴定书等,也包括涉及公诉事实的有关诉讼文书,如侦查机关制作的案件移送书、检察官制作的逮捕证请求书或羁押证请求书、被害人的控告书等。即凡是可能使法官产生预断的所有事项,均不得在起诉书中予以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