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为什么呢?这就是因为在我们民族相当一部分人心目中还有神化孔子的愿望,或者说还有浓厚的造神愿望。这实际上是一种宗教情结。作为我们信仰或崇拜的对象,作为我们灵魂的支柱或寄托者,作为我们的宗教之至圣,孔子不能像常人一样有”生活作风“问题。否则,他就是个俗人,俗人凭什么让我信仰崇拜并寄托心灵?
几天前,我陪着夫人和儿子,买了价格近百元的门票,观赏了《孔子》。在认真看完了”子见南子“那一幕戏后,我丝毫没有孔氏后人的感觉。就是说,孔子的圣人形象,在我心目中并不因为这一幕暖昧戏而有所损坏。我甚至觉得,这一幕戏虽然有些故意制造噱头吸引观众的嫌疑,但大致拿捏到位,颇有分寸,也没有明显违背历史逻辑。我起初有些不解网上为什么有那么多人声讨电影《孔子》表现了”子见南子“一幕戏,但从宗教情感角度来讲我还是很理解的。我尊重他们的愤怒,这也许是一种更有精神意义的高尚愤怒吧!
五
这两个指控,既是关于”诽谤“的指控,但都没有成为司法案件,而仅仅在司法程序之外操作。这也是耐人寻味的。
1929年的”诽谤孔子“指控,是向当时的国民政府教育部提出的。按照当时的刑法,孔氏后人完全可以向司法机关正式起诉。1928年的《中华民国刑法》第328条规定:”对于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处拘役或200元以下罚金。对于已死之人,明知为虚伪之事而指摘或传述,犯诽谤罪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再者,诽谤罪是告诉乃论之罪,依据当时的刑法、刑诉法,侮辱诽谤已死之人,其配偶、直系血亲、三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二亲等以内的姻亲都有控告权。特别是”直系血亲“一项,法条上并无世代限制。从法律逻辑上讲,”孙子的孙子的孙子的孙子“,都是直系血亲。因此,在官方没有正式否定尊孔的当时,孔氏族人如果根据这样的法条依据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完全有可能把官司打赢。可惜他们没有借助法律武器,只想用政治手段解决问题,所以国民政府就乐得用政治的方式敷衍一下,将山东二师的宋校长调离了事。
最近由孔健先生提出的”诽谤孔子“指控,同样没有付诸司法,只是诉诸网络舆论。孔健先生的声明中宣称,如果导演编剧们不修改剧本、”立即停止其它一切有损于孔子形像的举动“,”不排除诉诸法律手段“,亦即会向法院正式提出控告。但是,我仔细研思,发现今天的孔氏族人远比民国时代更不幸,实在没有诉诸司法的任何法律依据或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