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从央视大火案看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

从央视大火案看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


孟庆华


【摘要】共同过失行为作为共同过失犯罪成立的客观要件,其主要依据源于刑法理论中的“行为共同说”。共同过失不应具有共同故意中的“意思联络”,不应以共同故意中的“意思联络”否认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不宜用共同故意诠释共同过失犯罪,而应当结合有关过失理论诠释共同过失犯罪。比较共同过失犯罪的“部分行为全部责任”与“分别处罚”两种处罚原则,应当说采用“部分行为全部责任”更优于“分别处罚”。
【关键词】央视大火案;共同过失;分别处罚;部分行为全部责任
【全文】
  

  2009年2月9日晚8时许,在央视新址办员工会餐结束后,时任央视基建办主任的徐威在央视新址A、B座楼间的燃放地点,将燃放人员为他准备的火炬形点火器交给新址办副主任王世荣,由王世荣点燃烟花后,礼花烟火落至配楼顶部,引燃屋顶的可燃材料,导致火灾发生。火灾造成1名消防队员牺牲,6名消防队员和2名施工人员受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383万元[1]。事隔一年多之后的2010年3月23日,包括央视新址办原主任徐威在内的21名被告人以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公诉。2010年5月11日一审宣判,21名被告人中有20人分别被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七年到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央视新址办原主任徐威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7月6日终审判决,维持原判。笔者认为,此案21名被告人显然是以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共犯而予以审理的,因而最终的刑事责任是“分别处罚”还是“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很值得关注。本文仅结合央视大火案而探析共同过失行为、共同过失罪过与共同过失犯罪的责任原则,从而期望在未来刑事立法完善时对我国共同过失犯罪的构建有所改进。


  

  一、央视大火案中行为人的共同过失行为


  

  共同过失犯罪与过失共同犯罪两称谓是否有区别,学界主要有肯定与否定两种认识观点:(1)肯定说,认为“共同过失犯罪”正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况。至于“过失共同犯罪”,二人以上违反了共同的注意义务,实施了共同的过失行为,共同致使危害结果发生,理应承认“过失共同犯罪”的成立。立足于我国法律现实,区分“过失共同犯罪”与“共同过失犯罪”两个概念,有利于过失犯罪理论和共同犯罪理论的发展。[2](2) 否定说,认为从解释论上来说,汉语中的“共同过失犯罪”与“过失共同犯罪”两个概念实际上没有区别,就像人们常说的故意共同犯罪与共同故意犯罪一样。所以特意区分“共同过失犯罪”与“过失共同犯罪”两个概念的观点缺乏说服力。[3]笔者赞同肯定说的看法,认为细究与详加界定“共同过失犯罪”与“过失共同犯罪”两者的差异价值不大,因而本文中的“共同过失犯罪”与“过失共同犯罪”及其“共同过失行为”与“过失共同行为”是在等同涵义上适用的。例如,以下两学者分别适用“共同过失犯罪”与“过失共同犯罪”来界定,这实际上并无本质区别:(1)过失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行为人在意思联络支配下,相互利用、相互补充他人的行为,合作实施具有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危险性的行为,从而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注意义务,但由于全体行为人共同的不注意,以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犯罪形态。[4] (2)共 同过失犯罪,是两人以上负有共同注意义务的行为人,由于行为人全体的不注意,共同实施了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共同犯罪形态。[5]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