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由格鲁特布姆案透视南非住房权的司法保护

  

  (二)判决对住房权保护所显现出的非凡平衡技巧


  

  在格鲁特布姆案中,宪法法院拒绝接受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提出的“最低限度的核心义务”概念。宪法法院认为,《宪法》第26条第1款“任何人都有权获得足够的住房”并不包含国家应根据请求为权利人直接提供基本住处的最低限度核心义务。不过,宪法法院认为《宪法》第26条第1款应结合第2款来理解。第2款规定:“国家必须在其可利用资源的范围内采取合理的立法和其他措施以逐渐实现住房权。”根据宪法法院的观点,该条款虽然没有赋予个人直接请求获得住房的权利,但是却赋予公民要求国家在其可利用资源的范围内设计合理政策的请求权,公民可以根据该条款请求国家合理立法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政策措施,以保障公民住房权的实现。


  

  宪法法院之所以拒绝接受“最低限度的核心义务”,主要是因为,像充分住房权这种权利的最低核心义务是随着社会需要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法院不可能完全掌握确定这些最低核心义务所需的信息。其实,这种担心并非没有道理,最低水平的住房权应该享有什么条件的房子?哪些特殊人群和个人可以直接根据宪法条款行使请求权?对法院而言,这些问题都是不容易界定的。并且,在宪法没有直接确认社会经济权利最低核心义务的情况下,如果宪法法院对这些问题做出决定,将意味着直接对产生财政预算的问题做出了决定,其政治合法性可能异常突出。在南非《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必须在其可利用资源的范围内采取合理的立法和其他措施,以逐步推进这项权利的实现”的情况下,如果宪法法院界定了权利的最低限度的核心义务,那么“可利用的资源”就不再构成社会经济权利的内在限制。因此,这将使得法院的行为具有太强的立法意味,这也是为什么南非宪法法院始终不愿界定社会经济权利最低限度的核心义务的重要原因,从而展现出既间接保护住房权等社会经济权利,又竭力与立法权、行政权相平衡的非凡司法技巧。


  

  五、结语


  

  据联合国定期发表的数字估计说,“全世界10亿多人没有适当住房,另有1亿人根本没有居室,更糟糕的是,在许多国家,每年有数百万人被强迫驱逐出自己的住宅和土地,使全球住房权危机雪上加霜”。[19]直到2000年的格鲁特布姆案,南非宪法法院才第一次在世界历史上启用了一项或许能成功对住房权等社会经济权利提供司法保护的崭新方法。[20]尽管提出的“合理性审查标准”由于过于笼统而受到很多批评,但其扩张性解释对于那些生活在极度贫困状态中的人们还是有帮助的,因为这毕竟给予他们在社会经济权利方面享有司法救济的途径。对长期陷于严重种族隔离与激烈种族冲突的南非而言,对公民社会经济权利作如此高调的保障,不能不说是一种巨大的进步和宪法理念的飞跃。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