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中,向弱者提供帮助的程度和数量可以被视为衡量社会文明的标尺。对南非《宪法》第26条这种典型的社会经济权利条款,宪法法院虽然否定个人具有直接根据这些条款获得住房、食物和医疗等的请求权,但承认宪法赋予公民享有要求国家在其可利用资源的范围内设计合理的立法与政策的请求权。这意味着,立法者如果没有制定合理的立法与政策,公民就可以根据宪法中有关社会权条款请求立法者履行法定职责,以保障公民社会权的实现,保障公民最基本的生存需要。也许宪法法院的这种解释不能给予直接的救济,但却给予他们相对间接却同样重要的保护。“合理政策请求权”表明,人们通常认为的社会经济权利只是一种“政策性权利”的观念并不完全正确。因为个人对立法和政策具有了可以即刻行使的请求权,在社会经济权利方面享有的可控性得到了加强,使得此类社会经济权利的“权利性”得到显著增强,并且使它们向具有完全主观性的理想权利大大迈进了一步。如果没有这种政策请求权,那么这类“逐渐实现”的权利就只能寄希望于立法和行政机关的主观意愿,同时,法院适用“合理性审查标准”,缓和了反对者对法院能力和合法性的质疑,可以避免与政府的直接冲突,使法院有可能在不违背权力分立原则的情况下,实现对社会经济权利一定程度的保护。
2.宪法法院对立法者科以即刻实现的积极义务。
一个国家的资源是有限的,立法者需要在掌握大量信息的基础上,通过立法确定社会中不同层次需求的权利主体实现权利的先后顺序,根据不同的情况决定分配资源的时机和方式,对有限资源进行合理的分配。因此,对可利用的有限资源进行分配在很大程度上是立法者的裁量范围,而立法裁量在很多国家是免于司法审查的,公民不能基于分配政策的不合理而寻求司法救济。在格鲁特布姆案中,宪法法院对《宪法》第26条第2款中的“逐步推进权利的实现”作出同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相同的解释,认为它对立法者科以即刻实现的积极义务。宪法法院的观点表明,国家对社会经济权利所负的“逐渐实现的义务”也具有即刻义务的内容。这就是说,目标可以“逐渐实现”,但是实现这个目标所需的行动却必须立即采取。如果立法者不履行即刻实现的立法义务,则公民可以基于“合理政策的请求权”请求立法者制定法律或采取其他合理措施;否则,公民就可以提起宪法诉讼,请求宣告立法者不作为违宪。因此,格鲁特布姆案判决的意义在于:“它第一次解释了国家在实现社会经济权利方面所负的积极义务的范围,它使公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不再取决于立法者的主观意愿,而是通过司法审查的途径对立法者科以强制性义务,同时也使公民的权利获得了实质性的保障。”[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