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南非这样一个贫困人口依然占多数的社会,在一个新的和脆弱的政体下,过于明显地保护弱势群体,对法院而言是不明智的,它将使法院不断地与政府对抗,从而形成一种不和谐的气候。同时,宪法法院“采取极端的、拒绝在社会经济领域为自己创造一个严肃角色的立场也是不合时宜的,这将引出宪法中社会经济权利条款及宪法法院自身的合法性问题”。[11]
另外,宪法法院是否应该对政府的项目进行全方位的监督以便保证国家把预算放在恰当的方面?宪法法院应该避免这么做,一方面由于权力分立体制的限制;另一方面,宪法法院在这么做之前又怎么可能获取足够必要的信息,从而作出准确的判断,这也是当年仅由“11名法官所组成的宪法法院”[12]精力与能力所无法达到的。
四、格鲁特布姆案对住房权司法保护的启示
没有救济的权利只是徒有其名,不能获得救济的社会经济权亦是如此。作为社会权典型的住房权,国际社会日益承认其具有可诉性,已有50多个国家的宪法明确规定了住房权,几乎在所有的缔约国,国内法院都频频审视住房权问题[13]。其中,在住房权的宪法审查方面最为激进的当数南非宪法法院的做法,通过格鲁特布姆案,它正好做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曾经说过的“法院做不到也不应当做的事——推行社会经济权利”[14]。当然,学界对法院的做法亦褒贬不一,“批判意见认为,这种做法超过了司法审查权行使的界限,可能会带来干涉立法和行政的危险;赞赏意见认为,南非宪法法院通过司法审查模式对公民社会经济权利给予救济,在很大程度上超过了作为司法审查制度起源国的美国,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不能受理的案件在南非宪法法院得到了处理,实现了违宪审查制度本身和公民社会经济权利保护规则的创新”。[15]更有学者具体地列举了其积极意义,如西开普敦大学教授Liebenberg指出,“ Grootboom案力求在法院履行社会经济权利义务的宪法责任和立法与行政在民主社会制定和执行法律和政策的作用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从而发展一种负责任、透明和互动的司法、立法和行政关系”。[16]
(一 )可学习与借鉴的经验
1.南非宪法法院确立了合理性审查标准。
这一标准的含义是:法院承认有关政策选择和资源分配的权力属于立法和行政部门,法院的职责仅在于审查立法和行政机关所采取方法的合理性,亦即如果立法和行政机关的方法具有合理性,法院就认为它们不违宪;如果它们的方法有明显不合理的地方,法院就会认为它们违宪。为了判断保障社会经济权逐步实现的立法或政策是否合理,法院提出了如下标准:“第一,立法或政策在可获得的资源限度内必须是充分的,以便于权利的逐步实现;第二,立法或政策必须是全面的、协调的、平衡的和灵活的,必须把责任分配给政府内不同层级的机构,必须考虑处于危急状态的人群的急迫需要,不能排除任何社会组成部分,尤其是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第三,政府必须为立法或政策的实施提供必要的资源;第四,立法或政策不仅应合理地被设计,也应合理地被实施,没有得到合理实施的合理计划不能被视为政府已经履行了它的积极义务。”[17]本案中,法院认定政府的住房计划没有达到“合理性标准”,主要是因为住房几乎没有满足处于困境人群的急迫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