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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格鲁特布姆案透视南非住房权的司法保护

  

  (一)长期种族隔离传统遗留的问题和住房短缺


  

  2 0世纪 60~80年代,南非政府实行种族隔离制度,此制度是官方的种族隔离政策,包括在政治、法律和经济诸方面对非白色人种实行歧视,当时的法律成为压迫工具和执行政府政策的“警察”,陷入极度不光彩的境地。90年代初,南非完成国家转型,但其司法系统仍基本上由男性白人组成,为保护新宪法的实施,“一个希望不受历史污染的新法院——宪法法院在临时宪法下成立,其实其本身就是一个妥协产物”[8]。20世纪末,南非的失业率仍高达33%(近500万人),犯罪率也高居世界前列,平均每12分钟就有一起谋杀或企图谋杀案件,每26秒钟就有一起强奸案件,而且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人口仍高达53% 。[9]格鲁特布姆案就是在此社会背景下发生的。


  

  在住房方面,原来的种族隔离体制限制非洲人住城区,政府试图赶走所有的非洲人,并把优先权入留给白色人群。然而,非洲人继续流入这一地区寻找工作。由于没有正式的住房,他们就住进了“不正规的住宅区”,住宅区内搭起的都是一间间小屋,遍布整个半岛,没有水,没有下水道,也没有垃圾清除服务,只有5%的房子有电,到20世纪中期南非住房仍短缺10多万套。此种境况下诞生的宪法法院,难免受到长达半世纪种族隔离传统所造成的根深蒂固的隔阂和偏见的影响,难免受到经济社会地位不平等及资源贫乏的限制,在作出判决之时要考虑诸多情况也是在所难免的。


  

  (二)宪法法院自身生存的合法性及其所掌握信息的有限性


  

  在南非这样一个刚刚完成转型的国家,如果法院发布一个有篡夺政府政策制定权之嫌的命令,难免会给反对者留下口实。在宪法法院成立之时反对者就认为,“司法介入将会导致政策分歧,并且包含住房权在内的社会经济权利与权力分立原则相悖而行,因为司法将会侵犯立法和行政的正当领域”。[10]


  

  何况,如果宪法法院真打算这么做,那将势必使自己处于一种无奈的管理者的境地,毕竟,法院又怎能去监督政府预算方面的偏好?如果政府对那些需要住房的人们帮助甚微,可能是因为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了提供就业或教育等方面。此时,宪法法院聪明地适用迂回的“合理性审查标准”,既不会直接介入政府的预算安排,也不会对政府最初在宏观层面的分配决定作出指令,但是法院会审查政府措施的合理性,一旦法院作出政府措施不合理的判决,政府将不得不重新安排预算。从表面上看,法院自己重新安排预算和法院作出判决导致政府必须重新安排预算,两者之间的差别可能不是那么明显,但是后者允许法院在不对政府发出直接指令的情况下,在一定程度上介入政府的预算分配。这样,既可以通过间接的方式达到保护住房权的目的,又可以避免法院和政府的直接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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