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宪法》关于住房权的第26条规定:
1.每个人都有权获得足够的住房。
2.国家必须在其可利用资源的范围内采取合理的立法和其他措施,以逐步推进这项权利的实现。
3.在法院没有综合所有相关的情况作出判令之前,任何人都不得毁坏他人的住宅,任何法律都不得允许任意将人们从其住宅中驱逐。
第28条第1款第3项规定:
每个儿童都有权获得家庭或父母的照顾,或在脱离家庭环境时有权得到其他恰当的照顾并且有权享有基本的营养、住处、医疗保健服务和社会服务。
对于第 26条与第28条的关系,牵涉到绝对权利与相对权利问题。从宪法条文上看,第28条赋予儿童享有各种物品的绝对权利,即保证儿童在资源缺乏的情况下都能享受到“基本的营养、住处、医疗保健服务和社会服务”,那么,政府有绝对的义务来保证儿童有吃有住。而根据第26条的解释,其对每个人所创设的权利都是有限制的,是“逐步实现的权利”,即相对权利。开普敦地区的下级法院即是按照这种思路理解的,他们亦认为第28条为儿童创设了独立的、绝对的权利,儿童的权利不受“可利用的资源”或“逐步实现”条款的限制。
然而,审理格鲁特布姆案时,南非 《宪法》法院拒绝对第28条作出上述解释,与之相反,他们把第28条看成是对第26条基本要求的补充。南非宪法第26条第3款不仅强调了政府的义务,而且对私有财产者也设置了义务。据此推断,个人如果没有得到法院许可,把他人从其住房中驱除出去或毁坏其房屋,就违反了宪法。也许制定此条的初衷是为保证穷人继续有房可住,但却给合法所有人留下种种担忧:如果不能把擅自在自己私有土地上搭建房屋的人赶走,那么建造住房的积极性势必消弱,私有住房的数量就会减少,国家本就住房紧张的情形只能是雪上加霜;另一方面,可能到处存在房东对租赁房屋的人进行严格的筛选审查,因为房屋所有者完全清楚,一旦房屋租赁关系成立,就很难终止这种关系,不得不承受某种来自宪法的义务。这也是宪法法院限制对第28条进行扩张解释原因的一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