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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格鲁特布姆案透视南非住房权的司法保护

  

  (二)南非宪法法院判决的主要观点


  

  在2000年格鲁特布姆案判决中,南非宪法法院提出以下主要观点:


  

  1.政府违反了消极保护义务。宪法法院认为,政府有义务确保驱逐行为以一种符合人道主义的方式进行,但是,政府实际的驱逐行动比原先通知的时间提前一天,而且被告所拥有的物品和建筑材料等都在驱逐过程中被毁掉,这种行为显然违反了南非《宪法》第26条有关获得充分住房权所体现的消极义务。


  

  2. 第一次确立了合理性审查标准。宪法法院认为,判断国家是否履行了第26条第2款所施加之积极义务的关键问题是,国家采取的立法和其他措施是否合理。符合合理性审查标准的情形包括:采取的政策是全面而协调的;政策即使只能逐渐实现,至少也能够促进权利的实现;政策比较平衡、灵活并且没有把社会的重要部分排除在外;政策能回应那些处于绝望情形的人们的紧急需要。[4]


  

  3.政府的住房政策存在不合理之处。宪法法院认为,政府采取的住房政策只关注了中期和长期的住房需要,却没有“在其可利用的资源范围内为开普敦那些没有土地、没有住房并且生活在不能忍受或者处于危机状况中的人们提供合理的帮助”[5],因而其是不合理的。故法院命令政府采取行动履行第26条第2款所施加的义务,主要包括设计、资助、实施并且监督临时性救济措施,从而保障那些处于极度困境的人们的合法权益。


  

  4.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提出的“最低限度的核心义务”概念不适用于住房权。宪法法院指出,尽管“最低限度的核心义务”具有重大意义,但它有很多问题,为了确定任何特定情况下的最低核心义务,就必然要求法院获得大量的有关信息,而对于住房存在地区和城乡差异的南非,让法院来确定获得充分住房权的最低核心义务内容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宪法法院否认《宪法》第26条第1款包含国家应根据请求为权利人直接提供基本住处的最低核心义务,而认为,第26条第1款应该和第2款结合起来进行理解,即国家只负有在其可利用的资源范围内逐渐实现的义务。


  

  二、绝对权利与相对权利的博弈——对格鲁特布姆案所适用《宪法》第2628条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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