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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格鲁特布姆案透视南非住房权的司法保护

由格鲁特布姆案透视南非住房权的司法保护


韩敬


【摘要】南非宪法法院在格鲁特布姆案的判决中首次确立“合理性审查标准”,并对立法者科以即刻实现的积极义务,在绝对权利与相对权利的博弈中基于现实选择相对权利,在对住房权的政府积极义务进行审查时持妥协与退让立场。法院的做法虽然备受批评与指责,但却是在充分考虑了南非社会现实和法院自身能力后的明智选择,显示了宪法法院高超的平衡技巧,也为住房权等社会经济权利的司法保护提供了大量可资借鉴的经验。
【关键词】格鲁特布姆案;社会经济权利;住房权;南非
【全文】
  

  宪法中规定的作为社会经济权利的住房权可由法院进行司法保护吗?这是一个支配对社会经济权利辩论并在世界各国引起激烈争议的问题[1]。令人欣慰的是,当国际社会还在为诸如住房权等社会经济权利的可诉性问题争论不休时,1996年才通过新宪法的南非,用司法实践向人们展示出如何保护备受争议的社会经济权利。“被视为证明社会经济权利具有可诉性的一个里程碑式判例”[2]——格鲁特布姆案第一次表明宪法法院在既尊重民主又顾及有限预算的基础上,是可以对住房权等社会经济权利提供司法保护的。


  

  一、格鲁特布姆案之基本案情及南非宪法法院之判决


  

  (一)格鲁特布姆案基本案情


  

  格鲁特布姆案是南非共和国政府等诉格鲁特布姆案(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South Africa and Others v. Grootboom)的简称,基本案情为:一个由390个成年人和510个儿童组成的原住在沃拉斯的穷人群体,因不堪忍受居住地恶劣的条件,而集中搬迁到一块由私人拥有的空闲区域,其中有一位成年人名叫艾琳·格鲁特布姆(Irene Grootboom)。搬迁后不久,由于政府的强行驱逐,他们又不得不搬到同一区域的一个运动场。但是,应私人土地所有者的要求,政府又命令他们离开居住地,且在命令的最后期限届满前一天,用推土机强行铲平了他们的临时住所,所有家当被损坏殆尽,使得他们陷人居无住所的悲惨境地。于是,以格鲁特布姆为首,他们集体请求开普敦地区的高级法院发布紧急命令,要求政府立即向他们提供临时性住所,直到他们能够获得永久性住房为止。南非开普敦地区的高级法院根据南非《宪法》第28条第1款第3项有关儿童社会经济权利的规定,判决政府应该给予那些有孩子的家庭临时住房。南非三级政府(中央、省级和地方政府)因对判决表示不服而向南非宪法法院提出上诉。此时,南非人权委员会和社会法律中心两个机构作为该案的“法庭之友”参与诉讼,并要求将格鲁特布姆等人的请求扩大到《宪法》第26条(即获得住房权)。他们认为,社会所有的成员,包括没有孩子的成年人都有权获得住房,因为《宪法》第26条的规定使国家担负了最低限度的核心义务(minimum core obligatio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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