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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死刑裁量的法理分析

  

  刑事近代学派人类学派,基于刑罚目的主义的特殊预防的立场,而在具体预防的方式上。强调消极特殊预防的剥夺犯罪能力主义,认为在犯罪人中存在着不可同化于人类社会的“纯粹野兽”,对于这样的犯罪人理应采取消除措施,而死刑则是一种相对理想的消除措施。这里,尽管人类学派主张保留死刑,但是其也强调死刑只是适用于罪恶昭彰的极端犯罪人,显然这一思想也同样表现出对于死刑适用的限制。龙勃罗梭(Cesare Lombrosr,1836一1909)是刑事人类学派思想的奠基人,他构建了天生犯罪人的理念,强调犯罪的对策不应该是单一的惩罚性的刑罚,而应以犯罪人的危险状态为根据。针对犯罪人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救治措施。其中,基于社会防卫的需要对于危险性很大的遗传性犯罪人即人类的野兽必须处死。“野兽吞噬人是出于邪恶的本性,还是受自己生理机制的驱使?但是,毫无疑问,不会有人拒绝杀死这只野兽,也不会有人心安理得地让野兽把自己撕成碎块。”基于刑事人类学派的思想,加罗法洛(Baron Garofale,1852—1934)首倡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分野,强调真正的犯罪在于自然犯,人身危险性才是决定罪行的标准,刑事处置应当依据犯罪人的不同特性。进而,基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不同类型,加罗法洛将谋杀犯归结为不能同化在人类社会中的人,类比作“纯粹的野兽”、“永远的敌人”,主张对他们应当适用死刑,除此之外没有更好的办法。


  

  二、中外限制死刑适用的立法概况


  

  世界范围的立法趋势与各国的刑法制度,也为国内的刑法理论与实践提供了广阔的视野,我国的死刑适用不可避免地映衬于这样的背景之下。目前,不少国家在刑法典中废除了死刑,也有许多国家在司法中避免死刑适用,而保留死刑国家的死刑制度也较为严格;我国虽然保留死刑但是历来严格限制死刑,这在我国刑法制度中也有着较为明显的表现。孙伟铭死刑案的二审改判既切合于各国刑法限制死刑的总体趋势,也符合我国刑法限制死刑的基本思想与制度。


  

  具体地说,截止2001年底,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71个,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有75个,实际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34个。相对而言,废除死刑的国家占大多数,尤其是德国、意大利、法国、奥地利、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美国近20个州等等一些相对发达的国家均废除了死刑。另一方面,像柬埔寨、东帝汶、洪都拉斯等一些弱小国家也废除了死刑。同时,像日本等保留死刑的国家,死刑的适用也受到严格的限制。废除死刑的确已成为全球性的趋势。


  

  保留死刑国家对于死刑的规定,存在如下特点:(1)最为严重犯罪:通常强调死刑只能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有的国家甚至将死刑限制于侵害生命的严重犯罪。例如,《俄罗斯刑法典》第59条第1款规定:“死刑作为极刑只能对侵害生命的特别严重的犯罪适用。”(2)排除特定对象:通常死刑不适用于未成人,有的国家甚至排除对于妇女、老年人死刑的适用。例如,《俄罗斯刑法典》第59条第2款规定:“对于妇女,以及实施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和法院作出判决时已年满65岁的男子,不得判处死刑。”(3)性质严重犯罪:设有死刑的罪名,通常是性质较为严重的具体犯罪。例如,《韩国刑法典》可判死刑罪名有:内乱罪,意图内乱而杀人罪,诱致外患罪,通敌罪,募兵利敌罪,提供设施利敌罪,破坏设施利敌罪,间谍罪,使用爆炸物罪,现住建筑物等的放火罪,现住建筑物等的决水罪,妨害交通致人死伤罪,杀人、杀害尊亲属罪,以诱骗等的嘱托杀人等罪,强盗杀人、致死罪,海上强盗罪。(4)死刑执行方法:尽可能采用减少受刑人痛苦的行刑方式,一般为枪决、绞刑或者注射,同时不予公开执行。例如,《泰国刑法典》第19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的方法执行。”《日本刑法典》第11条规定: “死刑在监狱内用绞首的方法执行。”(5)死刑宽赦制度:许多国家均有死刑宽赦的规定,判处死刑后,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将死刑更为终身自由刑。例如,《越南刑法典》第35条第3款规定:“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如获恩减,则转为终身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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