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想象中的“孩子”
当然,关于药家鑫案所引发的反思,固然还可以更深入更全面一些。事实上,我们已经拜读到大量关于家庭教育缺失或心理引导不力等方面的论著,里面的反思是深刻而有益的。但是,笔者以为,我们有必要对这种集体无意识的“反思”进行再反思。
众所周知,犯罪嫌疑人药家鑫已经超过了十八周岁,已经远远超过了完全法律责任能力的年龄,但民众对于药案的分析和情感,还依旧像分析一个未成年人犯罪一样,从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以及个体心理的角度来,理解药家鑫犯罪行为之所以发生的各种理据,进而依旧愿意像对待未成年犯罪一样,来检讨社会、学校与家庭在其犯罪上的教育与监管的责任。而这种现象在很多中老年人的杀人案中往往表现阙如,甚至后者的犯罪性质可能比药案更恶劣,手段更凶残。笔者认为,这种情感的错舛背后可能彰显了国人在理解“成年”的概念上与法学上的界定有所区别。在传统中国,按照一般的理解,一个人被视为“成年”与否,主要通过是否成婚与能否独立生存为基本要件,而并非在实证法上做清晰的界定。也即,一个人倘若没有成家立业并由此从父母那里独立出来(譬如在读大学期间),即便过了弱冠之年,依旧是“父母的孩子”,父母由此也有相应的教育与监护的权利与责任,进而“孩子的犯错”也理应引发相关主体在教育与监护上的反思。可见,在社会心理上对于“成年”的界定乃是以心智与经济上的“独立”为实质要件。因此,对于药家鑫而言,即便他超过了18周年,由于依旧还是一个靠父母供养并在高校接受教育的大学生,民众更愿意并习惯于从传统中的未成年的角色(不懂事的孩子)来理解并分析他犯罪背后的机制与成因,并愿意继续从国家、社会与家庭的角度来分担各自的教育与监管的责任,从而客观上分担乃至消解了药家鑫的部分罪愆。这种关于“成年”之界定的思维惯习甚至可以从一些传统的仪式中彰显出来,比如在一些地方,只要孩子尚未结婚或独立生活,父母则继续给他发“压岁钱”等。
一旦被错舛地视为了“一个孩子”,那么,按照少年司法领域中的国家亲权哲学,作为“祖国母亲的孩子”,一个未成年人的犯罪,在社会民众的眼里,甚或在执法者眼里,往往不会被界定为刑事法意义上的犯罪,而仅仅是“做了错事”,相应地,处理的方式亦并非惩罚与隔离,而是保护性教育与矫正。换言之,执法部门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其首先的职责不在于惩罚,而是找出间题的症结,并根据问题症结开处方加以矫正与治疗。(参见姚建龙: 《超越刑事司法— 美国少年司法史纲》中的相关论述)。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传统文化上对于未成年人的界定,不仅仅在社会民众的文化心理上产生影响,即便在那些尚未独立的但在法律上已然“成年”的人的自我定位上,也有深刻的影响。在药家鑫一案中,根据媒体最新披露的药家鑫分别写给检察官与受害人家属的两封悔过信中,所表达的也是药家鑫对“此次所犯的错误”的认识与悔恨之心。甚至作为专家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在电视节目里评析药案时,也曾多次脱口而出: “这孩子??”。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才能理解在药家鑫案中,社会舆论为什么会将案件发生之焦点聚集于教育与环境之上。因为按照关涉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学理论,一个“孩子”后天的行为受教育与环境的影响最为显著。因此,对于一个“孩子”的犯罪,自然要从其成长过程中的教育和环境等背景性知识(即“孩子的教育问题” )入手来解读。因此,在药家鑫案中,社会民众这种思维定势与虚妄的情感趋向,很大程度上渊源于传统与法律在“成年”界定上的分殊,也恰恰正是基于药家鑫“还是一个孩子”的传统理解,药家鑫会不会乃至该不该被判死刑的问题,才可能成为案件审判中的一个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