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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案背后的法理

  

  从司法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过于深入地追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犯罪动机以及影响犯罪的各种社会性因素,虽然可能有助于解读案件背后深层次的社会体制与机制的痹症,在司法审判上实现度身定做的具体正义,但这种做法在司法成本上可能会耗费过大,同时,在一个犯罪与纠纷数量剧增的时代,对于犯罪嫌疑人非法律要素的背景性因果关系追索过多,不利于实现司法解决纠纷的效率。同时,正如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不同的犯罪嫌疑人在人生经历、家庭背景与受教育程度以及案件具体细节上往往会有所不同。这就可能导致,不同案件的背景性知识在不同的司法审判中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重视,这种“刑罚的个别化”可能导致在追求具体正义的过程中,损害了司法的公平性。因此,从基本的法治理论出发,刑事法律对于各种犯罪所需的构成要件之设定,在某种程度上是立法对事实因果关系的一种人为的强制性的择取与截断,而将其他延伸的因果关系置于法律因素之外,从而清晰地界分了边沁意义上的立法学与法理学。按照这种分类,所谓社会因素、经济因素乃至政治因素等方面的考量,应当是立法学上的内容。在实证法的框架下,犯罪构成才是司法需要也必须考虑的问题。


  

  二、爱与权利的贫困


  

  就药家鑫一案来说,药家鑫作为一个已满二十一周岁的犯罪嫌疑人,实证法上所设定的关于青少年犯罪所涉及的各种权利性保护,已然没有任何的适用性。譬如家庭教育或个人身体与心理上的种种经历,乃至学校与社会的种种不良影响等等,这些因素对于青少年犯罪的审判而言,是应当也必须考虑的。但在药家鑫一案中,似乎并没有什么值得怀疑的。但在司法审判上不值得考量,并不意味着我们不能从药案中反思我们制度上的一些缺陷。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媒体对于药家鑫的关注,更大程度上在于药仅仅因为被害人记住了他的车牌号, “害怕引起麻烦”,便穷凶极恶地将人杀死。也即,在“麻烦”和生命权面前,药家鑫漠视了生命。而为什么药家鑫会如此漠视生命,才是我们需要认真反思的。在这个意义上,当代社会价值观的失落、畸形与虚无是一个重要的原因,进而,我们国家在对青少年价值观的教育与引导上有所欠缺,亦是另一个不能忽视的因素。香港著名学者石元康教授就曾专门撰写过《现代社会中的价值教育为什么会式微? 》一文,从现代性扩张与工具理性泛滥的角度,论证了在高校中重建人文教育的重要性,的确洞若观火,一语中的。


  

  其实,在笔者看来,在所有教育之缺失的因素中,爱的教育的缺失最为关键。对于爱的教育在人类生活世界中的重要性,西方启蒙思想家们先后做过一系列精辟的强调与论证。一百多年前,意大利作家亚米契斯更是出版了《爱的教育》一书,以日记体的形式讲述一个叫安利柯的小男孩成长的故事,字里行间洋溢着对祖国、父母、师长、朋友真挚的爱,这种感人肺腑的爱,常常让人潸然泪下,以致夏丐尊先生在翻译《爱的教育》后,亦深有感触的说: “教育之没有情感,没有爱,如同池塘没有水一样。没有水,就不成其池塘;没有爱,就没有教育”,此言实在深刻之极。爱的内涵极为丰富,包括对世界的爱,对人的爱以及对于生命的敬畏之心等等,这不仅仅是宗教的范畴,亦是世俗社会之人文价值的范畴。从近代西方法治的价值基础来看,自由、平等、博爱本就应是具有内在逻辑关系的整体性的法治价值,三者相辅相成,三位一体,缺一不可。但是,遗憾的是,在现代社会,随着现代性的扩张,市场机制的拓展,博爱的精神已然在法治的价值体系里失却其神圣的位置,而以个体主义为基础的权利哲学却浩浩荡荡大行其道,因为缺乏博爱精神的滋养与濡染,导致权利观念的传播,最后可能异化成一种唯我主义的自私与冷漠的泛滥。对此,美国学者玛丽·格伦顿在《权利的话语-— 穷途末路的政治言辞》一书中做了深刻的揭露与反思。因此,爱的教育在法治社会里,依旧是一个法学命题,而不仅仅是道德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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