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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冒用商标行为的刑法学思考

  

  客观地讲,现实社会中的商标冒用行为,大多存在具体直观的侵权表现形式,并且具有可以量化评估行为危害性的现实依据。例如,在现实商标冒用的纠纷中,均存在着具体的假冒商标标识、制造假冒商标标识的工具以及假冒商标的商品。但与之相反,网络空间中的商标冒用行为却缺少与之相对应的明显依据,甚至对于行为是否构成商标冒用,都无法得到有效准确的认定依据。{7}


  

  另外,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以及网络水军、网络打手等新型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催生了更多的网络商标违法行为。同时,由于网络空间中的商标冒用行为实施起来更加快捷,并且受网络虚拟性的“保护”,网络空间中的商标冒用行为有着较小的违法风险,这在某种程度上更加降低了商标冒用行为的成本和技术障碍。


  

  三、刑法介入网络冒用商标行为的理论考察


  

  面对日益猖獗的网络冒用商标行为,刑法的缺失已经导致网络冒用商标行为“打而不绝”、“前仆后继”的司法尴尬和困境,对此,有学者指出:“如果此时作为最后防线的刑法不挺身而出,对网络空间商标冒用者打击皮痛肉不痛的处理现状不加改变,此种侵权行为将无法遏制。”{8}因此,刑法介入网络空间中的商标冒用行为,对其进行更为严厉的否定评价,不仅是对网络冒用商标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必要反应,也是弥补当前法律法规对此类行为惩治无力的必要路径。


  

  (一)根本原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从本质上讲,网络空间中的商标冒用行为有着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网络冒用商标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人为地割裂了商标与其所标识商品之间的对应关系,将商标与商品相割裂,进而使得商标权人通过打造商标品牌经营自己产品的努力被他人所非法利用和剥夺,必然给商标权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9}对此,曾有学者指出:“网络冒用商标行为将导致最初存在于商品与商标之间的唯一联想变得越来越模糊,从而会削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特征和广告宣传价值,就如同蜜蜂蜇人,一次虽不会致人死命,但长此以往,最后将危及人的生存。”{10}


  

  因此,随着网络空间中的商标冒用行为的日益增多,网络冒用商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远远大于现实社会中的同类违法行为。对此,曾有学者指出:一个企业创名牌,短则数年长则需数十年之功,而一旦被假冒、仿冒,则极可能在短期内就被搞垮,导致数十年之功毁于一旦。此外,这一商标冒用行为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网络空间商标冒用产品易出现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而消费者却索赔无门,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8}此外,还有学者认为:假冒商标行为人的最终目的是利用商标注册人的商业信誉来误导公众并谋取经济利益,最终欺骗了消费者,弱化了商标的功能,严重侵犯了国家正常的商标管理制度,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11}可以说,正是网络冒用商标行为的巨大社会危害性,为刑法惩治此类行为提供了现实基础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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