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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外复仇”传统与“仇恨犯罪”的抗制

  

  与其他犯罪动机相比,仇恨心理一旦形成,容易被不断地无限放大,很难消解。因此,常常表现出目标坚定、破坏力强、杀伤力大的特点,且具有极强的传染性,很容易从个体的、局部的仇恨犯罪扩展至大面积、大范围的群体性事件。因此,仇恨犯罪也比因贪财、贪色、寻求刺激等动机实施的犯罪更具危险性。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大变革的转型期,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面临着多方面的挑战,而仇恨犯罪即为典型表征之一。循着“仇恨—复仇”这样的路线,许多起因不同的仇恨犯罪每天在不同地方发生,“以暴制暴”、“以恶制恶”的逻辑带来的是暴力的传递轮回、恶性循环,因仇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个体恶性事件频频发生,严重危害了国家、社会的安全与秩序。如同对待其他犯罪一样,要想消灭仇恨犯罪是不现实、太过遥远的目标,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放弃减少仇恨犯罪的努力。要减少仇恨犯罪,需要找出其根本原因,在多方面有所作为,包括但是不限于:加快建立、完善各项公平、合理的制度,积极推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的改革,改变权力资本化、等级观念,建设清正廉洁的各级政府;努力实现社会竞争与资源、机会分配的公平、公正、公开;让社会不同阶层的人都获得相应的生存空间、发展机会,都能享受改革开放带来的成果;|逐步缩小历史形成的各种差异因素;提高政府各部门的社会控制力;增强司法公信力,等等。亦即,从制度层面看,对仇恨犯罪的治本之策是“公平即稳定”,分配的正义举足轻重。{7}但是,制度与文化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制度是刚性的,文化是柔性的,应当“刚柔并济”,才能收到理想的效果。在仇恨犯罪的诸多成因中,也有我国传统复仇文化的潜在作用。文明社会对最优制度安排不会停止,同时也应当将目光投向现代宽容法律文化的营造,这是现代文明、民主、法治国家的底蕴所在。


  

  三、现代宽容法律文化的营造与仇恨犯罪的抗制


  

  当前,建构和谐社会需要结合我国的传统复仇文化特点,制定适当的预防和惩处仇恨犯罪的刑事政策,而刑法更应作出理性、适度的反应。


  

  (一)营造现代宽容法律文化之动因


  

  美国小拉什·多兹尔在《仇恨的本质》一书中宣称,“21世纪的问题就是仇恨问题。”仇恨心理是一种易生成、难排解的心理恶魔,折磨别人更伤害自己。仇恨犯罪者在消灭仇人的同时,也葬送了自己,如果因为小的恩怨而成仇、老死不相往来,甚至将这种怨恨升格为不同群体之间的仇恨—民族、地区、国家、贫富之间的仇恨,后果则更加不堪设想。用仇恨永远化解不了仇恨,只会导致冤冤相报、恶性循环,玉石俱焚。然而,除了极少数的激愤犯罪以外,从仇恨到实施仇恨犯罪,通常是有着时空距离的,这正是我们应当充分把握的、使得仇恨不要走向仇恨犯罪的距离;是行为人自己、政府和社会、司法机关可以有所作为、可以化干戈为玉帛的距离;是通过宽容、理性的文化营造,鼓励和帮助其合法维权、进行口我情绪调整与控制、防止悲剧发生的距离。


  

  仇恨的产生大多是本能的,而复仇所表现出来的仇恨犯罪却时常夹杂着本能与理性—复仇行为大多是在这种本能的控制下精心策划的。应当认识到,我国传统复仇文化离不开它的历史背景,那时告状无门,走投无路,因此复仇常常是实现正义的唯一选择。我们对传统复仇文化要客观评价、有所取舍,复仇有它产生的历史条件,同样,也有它的历史局限性。{8}报复、复仇是人类原始的、朴素的情感,虽有其正义的一面却容易失去理性而无度。人类从蛮荒状态发展到稳定、有序、文明的现代社会,“以人为本”是一大标志,每个人都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应当摒弃朴素、原始、野蛮的复仇思想,国家更应当创造实现公平、正义、和谐的条件,大力拓展民众自由表达的空间、疏通各种救济渠道,减少和减弱人们进行复仇、报复的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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