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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外复仇”传统与“仇恨犯罪”的抗制

  

  传统复仇文化在各国文学、戏剧作品中都有体现,复仇是这些艺术作品的永恒主题之一。复仇曾普遍并且长期存在。尽管复仇已经在当今社会受到国家法律的禁止,但以复仇为主题的故事,从西方古希腊的《安提格涅》、《赫库帕》,到莎士比亚的《哈姆雷特》、大仲马的《基督山伯爵》,都涉及了复仇这一题材。文艺复兴时期,英国文学的最高成就是戏剧,而复仇悲剧是英国文艺复兴时期数量最多、影响最广的题材。然而,在这些文艺作品中,东西方复仇文化的差异十分明显。虽然《基督山伯爵》就是一个复仇故事,仇恨是其主线,贯穿作品的大部分情节。但是,这种复仇依靠的主要是智力,而武力起到的只是辅助作用,并且是“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3}与西方的复仇文学不同,我国古代的复仇虽有起因上的正义性,却无“法律”的概念意识,换言之,中国传统复仇文化中缺乏“法”的概念,复仇似乎与法无涉—只要是复仇,便将“法”字抛向一边,大开杀戒。真正的古代英雄,例如荆轲、豫让、程婴,无一不是以“法外复仇”而留名青史。一部《水浒传》虽然展现了国家权力和社会正义的纠葛,却也是一部描述以复仇为名义而杀人的武林高手的传记,而读者都拍手称快—这非常不利于民众法治精神的培养。可以说,中国古代的这种侠义复仇文化有着根深蒂固的反法制传统。从规范的角度看,复仇分为“法内复仇”与“法外复仇”。小到一个人,大到一个国家,都是如此,如果选择在现有法律的框架内解决问题,那就是前者,否则便是后者。选择前者的自然不在少数,而选择后者的也并不显见,其理由主要在于复仇者认为现行的法律是“恶法”,或者对现行的司法体制不信任,却又无力通过所谓的“合法途径”改变,于是只有让自己的“拳头”说话—这在国际、国内层面都有太多的例证。


  

  东西方复仇文化的价值取向也有所不同。例如,英国莎士比亚的《哈姆雷特》与中国元代纪君祥的《赵氏孤儿》就充分反映出东西方不同的民族、不同的文化精神和价值取向。“西方文化的核心是重视人性、崇尚人性,它指导人们复仇的价值取向往往是维护个体的荣誉与尊严,这一类思想与中国古代传统文化中固有的精忠报国、‘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之类以家庭、国家本位的价值取向是大相径庭的。”{4}此外,东方法律文化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国家管理和社会生活尽量少地依赖法律;二是法即义务;三是与法治主义相对的德治主义,主要靠礼和权来解决问题,{5}56这些特点也反映在人们的复仇行动中—-当人们发生纠纷、产生冲突、引发仇恨时,一般倾向于:第一,要复仇;第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法外复仇”,在“法”以外寻求答案,甚至当今一些地方政府对棘手的事件也更愿意进行“法外处理”、“法外解决”问题。这种传统复仇文化在我国长期显性存在,绵延至当代。尽管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但是每每在遇到问题、矛盾、冲突时,却仍然有相当一部分人或者群体恪守“人怕狠、鬼怕恶”、“君子报仇,十年不晚”的信条,走遍天涯海角,也一定要找到“仇人”,且必须置其于死地而后快。另一方面,复仇具有谋划性。为了实现这种“朴素的道德正义”,复仇者大多处心积虑、刻意周密安排复仇行动。也可以说,复仇是理性与非理性的交织—从时间、具体实施方式上看,复仇是经过反复设计的,而在复仇的强度上,则常常是不计后果的,甚至是以令对方最为痛苦的方式、结果为目标。与报复相比,复仇似乎也更具有意识形态上的道德感、正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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