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外复仇”传统与“仇恨犯罪”的抗制
王文华
【摘要】作为一种犯罪现象,世界各国都有“仇恨犯罪”,近年来,我国的仇恨犯罪呈加剧态势,其根本原因是转型期社会矛盾的激化,但也包含着我国“法外复仇”的传统复仇文化的作用。要建构和谐社会,减少“仇恨犯罪”的发生,第一要务是加快推进“三公”制度的建设,同时,应当重视现代宽容的法律文化对制度建设的作用,它主要包括民众之间的宽容、政府对民众的宽容两方面,而政府在处理“仇恨犯罪”时的宽容尤为重要。
【关键词】仇恨犯罪;法外复仇;中国传统复仇文化;现代宽容的法律文化
【全文】
一、比较视野下的传统复仇文化解读
仇恨本身是一个心理学名词,即仇视、愤恨,“强烈的敌意”。{1}仇恨常常是源于恐惧。作为一种负面的情绪,仇恨普遍存在于人类的遗传基因里,它是比厌恶更高级的情绪,是一种自我保护的本能。在层次上,仇恨意识可以分为个体的、群体的、民众的、国家的。小至家庭、邻里利益纷争,大至地区、国家之间的摩擦直至战火纷飞,无不因仇恨而起,皆系仇恨情绪的表达。具体而言,仇恨具有以下三个显著特征:第一,仇恨易记难忘、难以释怀。比起恩情来,仇恨更让人刻骨铭心、甚至终生难忘;第二,仇恨有极强的传染性、易被模仿,“网络仇恨”充分说明了这一点。[1]也正因如此,仇恨事态容易扩大化—“人与人之间的仇恨”容易转化为“群体与群体之间的仇恨”,乃至“民族之间的仇恨”、“国家之间的仇恨”;第三,仇恨具有传承性,有些仇恨意识代代相传,特别是家族的、民族的、宗教组织之间的仇恨。
情绪化的仇恨行为显然有碍理性思维,在这种极度负面情绪的控制下,人的最常见的反应是—复仇。在仇恨心理产生之后进行报复、复仇,是人类的本能反应。“当利益受损时,人类表现出的下意识的反应更为明显,包括情绪上的气愤和行动上对侵犯者的惩罚。这种情绪往往会表现为‘失去理智’的行动,即不顾一切地‘试图’对其造成伤害或痛苦,有无数案例可以证明这一点……此种报复性反应,是生物学的正常现象,是任何一种生物在自然界生存竞争的基本需要和本能。尽管由于种种理J性原因,这种本能受到某种程度的弱化,或者被有意淡化和压制,但它还是存在于生而为人的生物本性中,难以消失。”{2}复仇虽基于本能,却受到社会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并由此而形成复仇文化。复仇既是中国古代常见的一种社会风俗,又是一个触及中国古代法律理念之核心的根本问题。其文化渊源包括儒家的复仇观与古远的侠义崇拜观。中国的儒家经典支持血亲复仇的合理性。春秋战国时期,诸侯贵族刻意培养“士为知己者死”的信念,为报知遇之恩的门客复仇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春秋·公羊传》中的隐公11年:“君弑,臣不讨贼,非臣也。不复仇,非子也”;庄公4年:“九世犹可以复仇乎?虽百世可也!”在汉代,复仇的观念依然非常流行。汉武帝曾训练御林军孤儿以报匈奴血亲之仇。司马迁为曹沐、豫让、专诸、聂政和荆轲五位刺客作传,《汉书》中也记载了大量为血亲、师长、朋友复仇的事件。复仇之风一直到唐宋时期才慢慢平息。复仇文化并非中国的特有产物,而是整个早期人类社会所共有的现象。各国都有程度不同的传统复仇文化。例如,在古代社会中,欧洲的希腊人、希伯来人,亚洲的阿拉伯人、印度人以及美洲的印第安人都有复仇的风气。直至16世纪,意大利还保留着这种风气。其主要原因是,在原始社会和封建社会中,氏族成员或家族成员之间的血缘和亲情是血亲复仇的心理、情感根源。在公共权利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人们只能以血缘和亲情为纽带来寻求安全。当某一氏族或家庭成员受到伤害,自然也危及了整个氏族或家庭的安全,在此情况下,血亲复仇也就有了其存在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