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共同保管的他人财物如何定性
巩子凤
【关键词】盗窃;共同保管;他人财物
【全文】
【案情】2009年9月,被害人张平因外出办事,临走前将自己家的一只价值一万五千元的贵宾犬交由邻居李庆生及其兄李庆华(两人共住一出租房)代为喂养一段时间,并一再嘱咐二人要好好照看。等张平交待好委托事项走后,被告人李庆生即心生歹念,与其兄商量能否把狗借故给卖了二人平分价钱,遭其兄断然否决。但李庆生并不死心,于一天夜晚趁家人熟睡之际,悄悄将贵宾犬带到事先联系好的买家销账五千元钱,并告诉张平和其兄李庆华狗已经被别人偷走,张平得知后立即报警。公安机关侦查发现李庆生有作案嫌疑,经审讯李庆生交待了全部作案经过。
【分歧】对本案被告人李庆生的行为如何定罪,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庆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尽管当时他也保管贵宾犬)并私自处分,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另一种意见认为,李庆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
【评析】针对以上两种意见笔者持不同看法,认为:首先,在定罪时,应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在以犯罪构成为标准认定罪数时,还要看行为是侵犯单个还是数个法益,在此基础上认定是一罪还是数罪。其次,还要认清侵占罪和盗窃罪各自的构成要件及二者之间的区分。本案中,李庆生的窃取行为侵犯了两个法益,构成数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第一,对行为应全面评价,结合法益侵害个数判断是一罪还是数罪。
犯罪的本质乃是对法益的侵害,法律之所以加诸刑罚于犯罪人,理由正在于其行为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而行为不过是实现犯罪人犯罪意图的一种手段,手段的单一与否,不足以作为判定罪数的标准。因此,在以犯罪构成为标准认定罪数时,还需要具体判断行为是否只对一个法益造成侵害。原则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如抢劫罪虽然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法益,但法律仅将其规定为一罪), 行为侵害一个法益的为一罪,行为侵害数个法益的为数罪。
具体到本案中,行为人李庆生的窃取行为侵犯了两个不同的法益,触犯了数个罪名,符合想象竞合犯的成立要件。而一个行为之所以会触犯数罪名,是因为该行为造成了多种法益侵害结果。行为人李庆生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了盗窃贵宾犬的行为。这一窃取行为,不仅侵犯了物主张平的财产所有权和委托关系,还侵犯了共同保管人李庆华的财产占有权,分别构成侵占罪和盗窃罪,属于想象竞合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