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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前置程序

【作者简介】
刘敏,单位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注释】参见刘敏:《裁判请求权研究—民事诉讼的宪法理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5页。
参见江藤介泰:《接受裁判权》,载林泉章、室井力等编:《现代法的诸领域与宪法理念》,学阳书房1983年版,第480页。
参见http://www. justice. gov. uk/civil/procrules_fin/menus/protocol. htm,2011年2月1日访问。
协助和鼓励当事人在适当阶段尽早达成和解不仅是诉前议定书制度的公开目标,实际上也是整个案件管理过程的公开目标。参见J. A.乔罗威茨:《民事诉讼程序研究》,吴泽勇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17页。
参见罗森贝克、施瓦布、戈特瓦尔德:《德国民事诉讼法(下)》,李大雪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652页;又参见章武生、张大海:《论德国的起诉前强制调解制度》,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6期。
参见《日本民事调停法》第1条规定:“当事人在相互让步的基础上,合情合理地解决有关民事纠纷为本法的宗旨。”
See Richard Clayton and Hugh Tomlinson, Fair Trial Right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 p. 5.
200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所以,这类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诉讼,不需要劳动争议仲裁作为前置程序。
参见龚超、卢国伟、王彬:《把调解延伸至诉讼前—南阳法院推行案件预登记制度调查》, http : //old fyb2009. chinacourt. org/public/detail. php? id =133956,2011年2月3日访问。
“五粮液”虚假陈述案案发两年,证监会仍然没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10年下半年开始,投资者对证监会提起“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申请和行政诉讼。参见王丹:《五粮液虚假陈述案进展:证监会已受理股东复议》, http://money. 163. com/10/0603/01/687GFRRQ00253BOH. html,2011年2月11日访问。
参见刘敏:《原理与制度:民事诉讼法修订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9页。
此处的系争外利益,相当于邱联恭教授笔下的“程序利益”,程序利益衍生于实体利益,并独立并存于实体利益。参见邱联恭:《程序利益保护论》,2005年作者自版,第5页。
实际上,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是一个世界性话题,2005年9月5日在北京召开的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的一个论坛主题就是“程序公正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参见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9 -20页。
裁判请求权是宪法权利,宪法权利通常是不能抛弃的。即使当事人双方约定抛弃诉诸法院的权利,如约定在纠纷发生后任何一方都不能向法院起诉,该约定也可能是无效的。对此,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和实务上有不起诉合意是否有效争论。详见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89-190页。
参见王腊清:《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制度取消论》,载http://www. cn12333. com/study_view. asp? id = 53(中国劳动人事网),2011年2月13日访问。
参见谭兵主编:《中国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570-571页。
参见范跃如:《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4页。
取消证券虚假陈述等侵权赔偿诉讼前置程序,已经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认同。作为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证券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调研报告”成果,《证券法》司法解释建议稿—《关于审理证券侵权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试拟稿)》建议取消证券侵权诉讼前置程序。参见http://finance. qq. com/a/20081209/001113. htm,2011年2月17日访问。
诉前调解程序的设立,使得法院的受理发生了变化,法院不仅受理当事人的起诉,还要受理当事人的调解申请。
关于诉前调解制度的构建,参见前引,刘敏书,第51-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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