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改革劳动争议诉讼前置程序
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劳动争议诉讼的仲裁前置程序的改革和完善提出了不少建议。有人主张取消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其理由是:(1)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设置的社会基础和经济基础已不复存在;(2)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弊大于利;(3)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有违国际惯例。[16]有人主张取消仲裁前置和强制仲裁制度,代之以协议仲裁制度。如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订立劳动合同时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争议发生后当事人达成仲裁合意的,可以把劳动争议提交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仲裁。如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没有仲裁条款,争议发生后又没有达成仲裁合意的,则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7]
我国劳动争议诉讼前置程序的改革应当遵循诉讼前置程序设置的基本原理。为此,我国应当取消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代之以将劳动争议的诉前调解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并将劳动争议仲裁改造为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诉讼前置程序。首先,设置劳动争议的诉前调解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设置劳动争议诉前调解前置程序,意味着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在向法院起诉之前应当先向法院申请诉前调解,调解不成的话,向法院提起诉讼。将诉前调解作为劳动争议诉讼前置程序基于以下考虑:第一,诉前调解作为诉讼前置程序是劳动争议及时、廉价解决的需要。劳动争议发生以后,争议双方通过诉前调解来解决劳动争议,能够迅速、廉价解决纠纷。第二,诉前调解作为诉讼前置程序是维持劳动争议双方日后和谐、融洽关系的需要。劳动关系具有继续性特征,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共同的利益与合作基础,很多情况下,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仍然希望在争议解决后继续维持劳动关系,[18]因此,劳资双方关系的和谐、融洽就显得特别重要,而调解能达到这一目的。第三,诉前调解作为诉讼前置程序是处理复杂的劳动争议的需要。因为有的劳动争议的解决需要政府出面协调,通过政府部门组织调解、协调,可以使得复杂的劳动争议得到妥当解决。劳动争议的诉前调解是在法院主导下进行的,调解达成协议,该协议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当然,鉴于劳动争议的特殊性,当事人就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调解,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调解组织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其次,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劳动争议仲裁作为诉讼前置程序。为尊重劳资双方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在劳动争议发生前或者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首先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解决,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换言之,当事人双方约定劳动争议仲裁为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
2.完善人事争议诉讼前置程序
我国是否应当保留人事争议仲裁作为人事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呢?能够诉诸法院的人事争议包括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以及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其他人事争议不能诉诸法院。随着事业单位的改革,事业单位的职工与单位之间的关系应当逐步趋向契约化,因此,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与劳动争议没有本质的区别。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聘任合同是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的,因此,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与劳动合同争议没有本质区别。正因为如此,人事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改革应当与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改革一样,即取消人事争议诉讼的人事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改人事争议诉前调解为诉讼前置程序,此外,人事争议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人事争议仲裁为人事争议诉讼前置程序。
3.取消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的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诉讼前置程序
鉴于证券市场的虚假陈述行为侵权赔偿诉讼前置程序的设置存在诸多的问题,我们建议取消将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作为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引发的侵权,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至于法院认为审判力量不足,认定侵权事实困难,那可以发挥相关专家的作用,可以由有关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共同参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等侵权赔偿案件的审判。[19]
4.增设诉前调解程序作为诉讼前置程序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实务中,各地开展了诉讼前调解的实践,吸收实践中的诉讼前调解的经验,借鉴日本和台湾地区的做法,我国有必要构建独立的诉前调解程序。诉前调解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法院受理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在法院主导下,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的调解。[20]诉前调解程序在性质上属于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ADR),并且属于司法ADR的范畴。为使纠纷得到妥当解决,我国有必要将诉前调解作为某些类型纠纷的诉讼前置程序。即对于某些类型的纠纷,不经过诉前调解程序,不得进入诉讼程序。除了上述劳动争议以外,应当进行诉前调解的纠纷包括离婚纠纷、收养纠纷、监护纠纷、继承纠纷、扶养纠纷、抚养纠纷、赡养纠纷、宅基地纠纷、相邻关系纠纷、不动产共有人间因共有物的管理、处分或分割发生的纠纷、建筑物区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间因建筑物或其共同部分的管理发生的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医疗纠纷、工伤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合伙协议纠纷、争议金额比较小的其他财产纠纷。如果向对方当事人送达需要通过公告送达或向国外送达的,那么这些纠纷就不列入诉前调解范畴。[21]对于上述纠纷以外的其他纠纷,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在起诉前申请诉前调解。当事人双方约定诉前调解的,该诉前调解成为了诉讼前置程序,当事人在起诉前应当申请诉前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