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该法第48条规定,劳动者对该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第49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法定撤销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该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对该法第47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在原则上,对劳动者来说,所有的劳动争议都以劳动争议仲裁作为诉讼前置程序。对用人单位来说,两类争议以外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
(二)人事争议仲裁
1997年人事部颁布《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初步规定了人事争议仲裁制度;1999年人事部颁布《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和《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对上述暂行规定作了补充规定;2002年人事部又颁布《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有关条款的通知》,完善了人事争议仲裁制度;2007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又颁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人事争议仲裁制度。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该规定所称的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因此,凡是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当事人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在提起诉讼之前,首先要申请人事争议仲裁,人事争议仲裁是人事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公务员法》第100条规定,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应当首先进行人事争议仲裁,人事争议仲裁是该类诉讼的前置程序。
(三)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其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当事人依据查处结果作为提起民事诉讼事实依据的,人民法院方予依法受理。可见,当事人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而提起民事诉讼,必须以行政处罚为前置程序。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可见,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以虚假陈述行为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为前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