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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学如何回应法治时代新需求

  

  有论者对于加强和改进诉讼监督的进路,从五个方面予以了回应:第一,完善诉讼监督的法律制度,拓宽知情渠道、明确监督范围、完善监督程序、增设监督措施和方式以及增强监督刚性;第二,突出监督重点,在三大诉讼监督中继续把刑事诉讼监督作为重点的同时加强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在各项监督中分别强化其应有重点监督内容;第三,强化和改进监督措施,其中最根本的就是不折不扣地落实改革的措施和各地人大的决议;第四,健全完善监督机制,包括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机制、检察机关内部衔接配合、整体联动机制以及考核评价机制等;第五,讲究监督方法,实现个案监督与综合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纠正违法、错误与查处职务犯罪相结合、敢于监督与善于监督相结合以及监督与预防、与化解矛盾纠纷相结合。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承担的职能表现在两个方面:诉讼职能和监督职能。提起和支持公诉显然属于诉讼职能,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等职能归属于诉讼监督职能亦不存在异议,而职务犯罪侦查以及审查逮捕职能的归属则见仁见智。对于上述争议,有论者提出了一个新的解读视角,即各项检察职能无论如何分类都概由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只有在检察职能一体化的语境中来探讨和运用二元论甚至是多元论的学说,才具有真正的法律意义。


  

  还有论者对当前地方诉讼监督立法热的现象进行了深入思考,指出这一现象主要肇因于中央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人大改进司法监督、人民群众迫切要求公正司法以及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不断完善等因素。该论者认为,虽然诉讼监督地方立法名称不一,但规范对象均着眼于诉讼监督,因而在地方立法形式上宜用决议的形式,并应将听取检察机关专项报告作为决议形成的前置程序。与此同时,诉讼监督未来应当超越地方立法囿于一地的局限性,走向全国性立法之路,在路径选择上不宜过分追求立法形式的精致,而应注重规范发生效力的作用机制。


  

  六、刑事审判程序的改革与健全


  

  刑事审判程序是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承担着定罪与量刑的双重任务,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和程序完善的重点所在。


  

  关于刑事第一审程序的完善,有论者提出我国的刑事诉讼应当以审判为中心,审判应当以庭审为中心,庭审应当以质证为中心。在此基础之上,该论者认为一审程序完善应当注重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进一步完善公诉审查程序,要根据司法需要和形势发展赋予公诉审查和庭前准备程序以新的更多的功能;第二,进一步完善庭审构造,贯彻控审分离来实现法官中立,贯彻控辩平等来实现公诉人当事人化,取消被害人的公诉案件当事人地位以改变现行控诉主体二元化局面,提升被告人诉讼地位并强化辩护律师作用;第三,进一步落实证据裁判主义,对于作为定罪根据的证据强化对其证据能力以及当庭质证的要求;第四,进一步实施程序分流,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和程序选择自由,考虑被告人对指控的基本立场而合理适用不一样的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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