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配置与规制
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在经济保持持续高速增长的同时职务犯罪亦呈现出高发多发的态势。如何一方面有效整合职务犯罪侦查资源、科学配置职务犯罪侦查权从而加大对职务犯罪的遏制能力,一方面又能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有效规制进而保证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的权力正当行使和权利充分实现,值得理论和实务界深思。
对于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配置问题,有论者从历史发展、比较考察、法律定位、职权运行以及司法实践等多重角度详细论证了由检察机关承担职务犯罪侦查任务的正当性、合理性、必然性和必要性。对于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规制问题,该论者提出了构建和完善我国职务犯罪侦查规制体系的基本主张:第一,调整检察机关内部职权配置,完善检察机关内部制约机制,整合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资源,实现检察机关侦查、公诉、监督职权分工的明确化,并相应建立统一的职能部门;第二,大力推行职务犯罪侦查规范化建设,严格程序、健全制度,依法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第三,进一步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规制和监督,除坚持并完善现行“双报备、双报批”和审查逮捕上提一级制度外,探索建立与职务犯罪相关的申诉和异议、调卷审查、定期巡查、介入和指导侦查等制度;第四,进一步强化外部监督的机制,实现诉讼程序的制约,如加强专门机关之间的监督制约、发挥辩护律师的应有作用、健全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等。
来自检察部门的论者从侦查实务的视角提出保持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平稳健康发展需要正确处理好三大关系:其一,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要把保障人权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尽快转变侦查模式,提高侦查能力,并推动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其二,分工负责和协调配合的关系。检察机关应当明确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需要各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并真诚对待监督制约和指引意见,要加强内部和外部的沟通协调,在形成整体合力的同时营造良好执法办案环境;其三,办案力度、质量、效率、效果的关系。要准确把握办案力度、质量、效率、效果的本质内涵并正确理解其辩证关系,着力稳定办案数量、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增强办案效果。
五、诉讼监督职能的定位与优化
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依法行使其法律监督权的主要体现。面对当前新的形势和要求,如何正确认识和理性看待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如何实现诉讼监督职能的优化配置进而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树立司法权威,是学术界较为关注的话题,检察机关亦对此进行了诸多有益探索与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