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司法改革的重大成果,“两院三部”去年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对与非法证据排除相关的诸多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使得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更为清晰,措施更为具体,职责更为分明,也标志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确立。《规定》颁布至今已一年有余,其在实践中到底效果如何,在理论上如何进一步完善,学术界围绕这些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规定》的特色内容之一就是设置了相对独立的审前供证合法性的庭审前置调查程序,有论者在肯定该程序进步意义的同时也指出其仍然存在操作性缺失的问题。为此,未来首先要着力实现解决刑讯逼供的立法意图,其他问题则可以暂时搁置而待时机成熟予以解决。其次,在审前供述的合法性问题调查上,实务中应注意“严进、严查、严处”三个基本操作原则,在调查程序启动、调查程序进行以及调查处理结果方面予以严格要求。最后,确立三个基本“路线图”,采取渐进主义的操作方式完善非法证据调查的其他规范问题,即扩大解释“刑讯逼供”、扩大运用审前“刑讯逼供”的庭审前置调查程序以及扩大运用“刑讯逼供”前置调查程序的适用阶段。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作为最早开展非法证据排除实证试点的单位,在2009年即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合作开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试点项目”。经过两年多来的实证试点工作,课题组总结出司法实践中排除非法证据主要面临如下困境:一是控辩双方举证均存在难度;二是相关各方人员面临多重压力;三是法官自由裁量权难以统一;四是被告人滥用权利的现象有所抬头。面对上述问题,课题组提出如下解决建议:第一,进一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法律规定,如明确“非法取证”的手段、完善非法实物证据的规定、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和证明要求等;第二,进一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配套法律制度,如录音录像制度、身体检查报告制度、律师在场和值班制度,建立健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救济程序;第三,重视检察机关在非法证据排除中的作用,健全检察机关预防非法证据产生的措施,规范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
另有论者从排除规则体系建构的角度出发,认为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还远未形成,这明显与刑事司法实践的切实需要相脱节,未来应当着重对此予以完善并切实注意如下几点:第一,完善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应充分考虑我国国情,针对实践问题并尊重现实社会条件,注意规则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第二,确立明确的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依据,正视我国现有的侦查模式和侦查水平,依据利益权衡理论设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原则;第三,注意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法官能动性的结合,保证证据规则在具体的、个性化的案件处理中得到合理适用,同时为实践需要留下发展余地;第四,在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建设中,特别是具体条文设计上,应当逐渐地从现在的“粗放型”向“细密型”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