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实现诉讼构造合理均衡、体现刑事诉讼民主与法治、保障被追诉人正当权益的核心与关键。一直以来,立法者都将辩护制度作为刑事诉讼立法完善的重点加以改革,理论和实务亦是倾注很大热情,展开了深入的探讨和深刻的反思,这些努力推动着刑事辩护理论的发展和进步。
有论者以刑事辩护律师的视角结合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对辩护权的完善提出一系列意见和建议,包括辩护权的一般规定、辩护人的职责、侦查阶段律师的地位、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强制措施中的辩护、非法证据排除中的辩护、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辩护律师的豁免权、辩护律师的请求权、指定辩护、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辩护权的救济等若干方面。例如,在辩护人职责方面,建议增加辩护人就侦查、公诉、审判等程序是否合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内容;又如,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强制措施适用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等诉讼程序中的应有作用,强化律师意见听取的法律保障和实际效果,赋予律师一定范围的请求权等。
有论者在对我国七个省份十余个城市近十三年来的律师辩护状况进行实证调研后,以一组颇为翔实的数据揭示了我国辩护制度的现状:68.6%的案件没有辩护人参与;法律援助案件占全年刑事案件的比例基本上在10%以下且平均比例仅为5.5%,法律援助制度依旧处于十分薄弱的水平;平均23%以上的法官、检察官、警察和社会公众以及高达64.6%的律师认为当前中国辩护律师的执业环境“差”和“很差”,刑事辩护律师执业环境实在堪忧且应当引起各界高度重视;非律师担任辩护人占全年刑事案件总数的比例基本上都在5%以下,表明在当今中国建立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
还有论者以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为分析模本,论述了辩护律师在被告人意思表示之外展开独立辩护的相关法理问题。该论者指出,无论从必要性还是可行性来看,律师进行独立辩护都具有正当法理基础。与此同时,律师独立辩护亦并非绝对,仍有其条件和底线,辩护律师毕竟只是被告人参与诉讼的“辅助人”,应居于“配角”地位,并应尊重被告人的“主角”地位,在具体辩护策略的拟定和选择上与被告人协调意见,否则可能动摇、危及辩护律师与被告人之间的信赖关系,甚至因此导致双方委托关系的解体。
三、非法证据排除的理论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