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参与刑诉法修改论证工作的学者在《草案》公布第一时间即对《草案》的主要内容予以了系统解读和评述。有人认为,《草案》力图改革,求真务实,亮点多多,必将有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民主化、法治化和科学化。尽管《草案》仍然存在一些缺憾,如有些规定尚待斟酌、有些表述需要纠正、有些内容应当补充等,但总体而言应当予以充分肯定,如获通过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发展的新里程碑。对于本次立法修改的主要内容,该论者概括为九个方面:一是辩护制度,包括明确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身份、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完善会见制度、阅卷权、申请调查取证权、修改伪证罪相关条文表述、规定辩护律师职业保密义务等;二是证据制度,包括完善证据的概念和种类、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规定举证责任分配、解释“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建立证人保护制度和补偿制度等;三是强制措施制度,包括完善监视居住制度和逮捕制度两大重要内容;四是侦查程序,包括规定讯问录音录像制度、规定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应当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以及讯问必须在看守所进行、规范特殊侦查手段和技术侦查措施等;五是一审程序,包括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改革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建立专家证人制度、完善审限制度等;六是二审程序,包括明确规定二审开庭审理的情形和审理期限以及改革发回重审制度两个方面;七是死刑复核程序,增加应当讯问被告人、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等内容;八是执行程序,包括规定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的范围、严格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和批准程序以及规定社区矫正制度;九是特别程序,增设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公诉案件的当事人和解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以及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规范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是本次刑诉法修改的内容之一,但由于立法文本的相对粗疏和不确定,该部分内容引起了社会各界的较大反响。对此,有论者指出,秘密侦查的法治化是因应社会发展客观情势的必然趋势,其合法化进程值得肯定。然而秘密侦查法治化追求的是法律规制下秘密侦查措施的正当适用,纵观目前草案中的五个具体条文,仍然有四项重点问题值得进一步深入讨论与审慎研究。首先是术语的使用与措施的界定,草案对于技术侦查与秘密侦查缺乏明确的界定,只是笼而统之地进行规定与授权,显然不利于实践操作;其次是技术侦查的适用范围要回应实践需求,要考虑到侦查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与例外情况;再次是秘密侦查获取材料虽然可以用做证据,但是应坚持最后使用原则,即能不用尽量不用;最后是审批程序应当予以明确,过于宏观的规定对实践没有任何约束力,不利于秘密侦查法治化。二、刑事辩护理论的发展与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