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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义务与刑法规定义务的分野与衔接

  

  值得注意的是,一旦行政法律义务被刑法分则一些空白罪状所吸纳,行政法律义务便上升为刑法规定的义务,而成为犯罪的构成要素。一旦行政法律义务成为犯罪构成要素,就不可能成为刑法的评价对象。原因在于两方面,首先,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在时间的判断节点上,自首发生在“犯罪以后”。而犯罪意味着已经实施了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从犯罪发生的时间维度看来,“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就不可能属于‘犯罪以后’的自首行为。”[16]其次,违反了不得重复评价原则。同一部法律不得对同一行为进行重复评价。行政法律义务被规定为犯罪构成要件意味着已被刑法评价一次,意味着不履行行政义务将是行政违反行为同时也是刑事违法行为。如果再将其视为自首,意味着刑法对此又进行了一次评价,即先后在犯罪构成阶段与犯罪成立后的量刑阶段两次评价。


【作者简介】
樊华中,单位为华东政法大学。
【注释】由于本文所讨论的是刑法分则法定犯所援引的行政法种类。刑法中对援引的法律有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多种不同表述,所以标题中所说的行政法律并非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层面制定的法律,而是指广义的行政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行政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行政性质的规范性文件。
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5页。
杨海坤、章志远:《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页。
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1-42页。
与前文行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义务相对应的最恰当称谓是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义务,但缘于刑法规范的特殊性,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义务在刑法学研究中较少提及。因为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或者说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刑法调整的对象只有一种人,即犯罪人。虽然从刑事司法的实际运作来看,围绕刑法规范的运作有犯罪人、国家、被害人等多个主体,也有多种义务归属,但这种义务属于实体法、程序法等多种法律义务,属广义的刑事法义务,而非实体法—刑法中的义务。本文限定在刑法规定的犯罪人义务为起点,估称作“刑法规定的义务”。
朱新力:《行政法学》,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8页。
应松年、薛刚凌:《论行政权》,政法论坛2001年版,第4页。
杨海坤、章志远:《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页。
肖蔚云、姜明安:《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行政法学1999年版,第621页。
林山田:《论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刑事法论丛(二)1997,第32页脚注。
质的区别说、量的区别说、质量综合区别说(参见:许成磊.刍议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的界限—以《治安管理处罚法》为视角,http://blog.sina.com.cn/s/blog_50019945 01007xg7.html. (2007-12-10).)是区别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常见提法。这些理论之所以没有在我国发挥应有作用,因为牵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即宪法层面的分权问题、立法层面的模式问题、行政法和刑事法层面的法律责任问题。界定刑罚权与行政处罚权的调整范围,在当前显得特别重要。但由于诸多主客观原因,我国刑罚权与行政处罚权在调整范围上存在着重叠和交叉现象,尤其是刑罚权与治安管理处罚权、劳动教养权之间界限存在相当的模糊之处。但更深的问题是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界限、法律与行政法规的立法内容和立法权限、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实际效用问题。
陈忠林主编:《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3页。
陈忠林主编:《刑法(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
佚名:《行政先决型犯罪》,履行行政义务不等于自首【EB/OL】.(2009-09-10).【2010-01-20】.http://www.hapa.gov.cn/Article/pajsxt/flkt/200909/ 91959.html.
佚名:《行政先决型犯罪》,履行行政义务不等于自首【EB/OL】.(2009-09-10).【2010-01-20】.http: //www.hapa.gov.cn/Article/pajsxt/flkt/200909/ 91959.html.
佚名:《行政先决型犯罪》,履行行政义务不等于自首【EB/OL】.(2009-09-10).【2010-01-20】.http://www.hapa.gov.cn/Article/pajsxt/flkt/200909/ 919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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