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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义务与刑法规定义务的分野与衔接

  

  2、作为刑罚的构成要素


  

  通观我国刑法,将行政法律法规规定在刑罚中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作为某一刑罚种类的构成要素,如刑法39条规定,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期间应当遵守行政法规。二是作为刑罚具体执行的要素,如刑法75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行政法规;刑法85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行政法规。三是作为刑法分则中某些犯罪的加重量刑情节,尤为体现在法定犯的量刑规范中。如刑法168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将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公司法所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作为法定刑升格要件之一。刑法191条洗钱罪将违反《反洗钱法》所规定的某些行政法律义务作为升格刑要素之一。


  

  3、与自首、立功判定之间关系


  

  行政法律中规定的义务,行为人是否履行并不影响刑法中自首立功的认定。文章引言部分所述浙高院认为履行行政法义务便宜不构成自首,笔者不能赞同。首先,刑法认定自首有自己独立的判断标准,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刑事立法在进行自首立法时,并未考虑其他法律义务是否履行会对刑法自首产生影响。其次,其他法律设定了义务,行为人只要履行其他法律规定义务便不构成自首,会致使刑法产生对其他法律的依赖性,使刑法独立品性难以保存。再按这种逻辑进行思维扩展可以得出这样两个结论:只要行为人履行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便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律规定便构成犯罪。此结论无法解释刑法为何规定了一些严格责任的犯罪。按此逻辑,夫妻间有性满足的义务,一方欲发生性行为但负有义务的另一方却不愿提供时,另一方便构成犯罪。这样的结论显然是荒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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