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特色的权力运行模式决定了行政权具有牵制司法权的能力,特色的行政立法权限为行政权干涉司法权提供正当依据。刑事司法权在一定程度上从属于行政权,较为明显的原因在于行政权决定了司法权的物质资源供给。行政权依赖资源供给优势或者谋求特别的司法保护,或者抢占司法案件资源。尤其在既属于行政违法又属于刑事违法的双重违法案件上,行政机关对已经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案件并不移送刑事司法机关,而只给予行政处罚,致使刑法中很多的法定犯被长期虚置。
四、行政法律义务与刑法规定义务的衔接
行政法律作为一种法律规范是行政管理的依据,行政法律还可以作为一种法律事实与其它法律进行衔接,如行政法律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导致其它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在民事领域,依行政命令所生之债可致使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消灭。在刑事法律关系中,行政法律可以做为某一犯罪构成要素评价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刑法138条交通肇事罪须以违反交通安全法规为要素,151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罪须以违反相关行政法律规范为前提。行政法律义务与刑法规定义务的衔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衔接的依据:法定犯的双重违法性
行政法律规定的义务与刑法规定的义务都具有权利保障和社会保障的功能。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行政违法行为与违反刑法规定义务的犯罪行为在质上都侵犯了他人及社会的利益。从违反义务所承担的后果上来说,行政法律义务与刑事法律义务之间的区别实质就是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之间的区别。如何区别二者,曾被人感叹为“这是一个令法学者陷入绝望的问题。”[10]从质的区别说到量的区别说再到质量综合区别说,都没有将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完全的区别开来。[11]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之间难以区分的现象说明二者之间确实存在太多共通之处。如刑法所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之间在质上并无区别,只是刑法多了“销售金额达5万元”之量的规定;刑法330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量刑情节的规定与《传染病防治法》违反行政法律义务情形规定几乎完全一致。类似这种重合规定的情况在刑法分则的法定犯中不胜枚举。法定犯“指违反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范,并由行政法规中的刑事罚则所规定的犯罪。”[12]法定犯既具有行政违法性又具有刑事违法性,这种双重违法性说明了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之间是可以衔接的,而且立法者也在通过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之间的立法来证明这种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