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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辟诠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样本

  

  一是全面把握原则。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际上是一个完整的政策体系,是轻罪刑事政策与重罪刑事政策的统一,包含宽与严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的内容。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立法者力求宽严一并落实到位,既强调刑罚宽缓的一面,又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


  

  就刑罚宽缓的方面来说,以《草案》第6条、第11条、第1条、第3条、第19条、第9条为例,制定了完善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进一步落实了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其中对己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其实并不是当代首创,在历史上已有其法律渊源。《唐律疏议·名例》“老小即有犯”条规定:“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对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也是权衡未成年人成长和社会安全后做出的制度调整,这些规定都更好地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的文明和人道主义,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


  

  就刑罚严厉的方面来说,以《草案》第22条、第39条、第35条、第36条、第46条、第23条、第44条为例,规定将醉酒驾车、飙车、不支付劳动报酬等原先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对某些犯罪的惩处力度,降低危害群众生命健康犯罪的入罪门槛,这体现出犯罪圈的扩大化,或称为“犯罪化”的趋势,表现为新罪数量不断增加,而且还表现为通过修改原有的犯罪构成要件,降低“入罪”门槛,从而将以前的非罪行为纳入犯罪圈。当一种行为的危害量达到危及社会生存条件,从而需要使用刑罚来对付的程度时,国家就会产生动用刑罚加以抑制的冲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是对“严打”的取代,更不是对“严打”的否定,而是把“严打”纳入整个司法体系中来审视其地位和功能。


  

  二是审时度势原则。宽与严不是静态的概念,宽与严的范围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必须根据一个时期社会治安状况及犯罪态势,在法律框架内对宽严范围进行适时调整。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立法者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结合刑事犯罪活动具体情况,适时调整刑罚结构,坚持因时而异,因罪而异,及时适应打击预防犯罪的现实需要。


  

  以《草案》第24条、第25条、第28条、第30条、第32条、第37条、第42条、第43条为例,取消了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不仅有助于纠正实际执行中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而且有力地宣示了我国坚持刑法人性化、轻刑化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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