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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文化视角下中国腐败犯罪的成因

  

  回过头来再看一下西方人性本恶的发展轨迹,从古希腊的柏拉图到亚里士多德,到中世纪的奥古斯丁、阿奎那,再到近代的马基雅佛利、霍布斯、休谟、康德,还有黑格尔等等。这些西方的思想大师几乎都肯定人性本恶。而更重要的是具有普世性质的基督教教义,也是以人性本恶作为出发点展开它的道德说教的。正如黑格尔所说的:“人性本恶这一基督教的教义,比其他的教义说人性本善高明些,因此,应该依据这一教义的哲学上解释来把握它,人作为精神是一种自由的本质,他具有不受自然冲动所规定的地位,所以处于直接的无教养的状态中的人,是处于其所不应处的状态中,而且必然从这种状态解放出来。原罪说就具有这种意义,否则基督教就不成其为自由的宗教了”。[8]既然人性本恶,那么,怎么样才能使人具有独立于人的普遍性和客观性存在的“善”呢?依靠自身感悟是不行的,能够依靠的只有是外部的监督,从而发展出了法治。仅从这一点来说,制度的制定与人性的假定是密切相关的。而西方现今之所以优于东方(这里只是指腐败程度这一问题),笔者以为它的人性本恶的假定比较接近人自利的天性。因为“只有道德体系与人类的倾向间不存在根本矛盾时,它才能得到遵守”[9]。所以,笔者认为,这一人性本善的假定,导致我国监督理念的阙如,监督制度不完善,是腐败犯罪存在的温床。


  

  二、家国同构的理念,以情为中心,致使法律弱化,权力异化


  

  人类学的研究表明,维持初民社会秩序的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条是依靠家族成员对氏族神灵和图腾的崇拜;另一条是依靠血缘辈分的自然序列形成统治秩序。中华民族由于种种原因而历史性的选择了后者。这种治理方式又被称为宗法族制,而由这种治理方式所形成的社会结构被费孝通先生称之为差序格局。这种制度的基本特征是血缘性、集聚性、等级性、礼节性、自给自足性、封闭性和凝滞性,而这种制度的灵魂就是孔孟所提倡的三纲五常关系。而其中的五伦调节的是君臣、父子、夫妇、兄弟和朋友关系。先抛开君臣和朋友关系,那么剩下的就只有父子、夫妇、兄弟这三者的关系,这三者是属于纯粹自然的血缘家庭关系。虽然说由于自然的原因,父长于子,兄长于弟,夫强于妇(在古代农耕社会),但这只是天然的差别。而作为同样是人这一社会角色,根本没有任何差别。但是儒家创始人却生生的按照这种天然的差别整出一个差序来,而且差序的原则是一个政治原则—支配与被支配即父为子纲,夫为妇纲,把关系最亲密的而又是社会最小单元的内部关系搞定之后,又把这里面最具“情理”的最易被接受的父子关系的处理原则“孝”,延伸扩充为“忠”去处理君臣关系,这样整个国家就是一个大家,家国同构制度形成。这种制度的核心就是君主家长制,而君主家长制是宗法家长制的放大,国家的治理原则遵循家族治理模式,就是以情为中心,依照感情厚薄和关系亲疏进行利益的分配,只要能和利益的分配有了“情”,那就能获得期望的利益。可是,怎么样才能和利益分配者即掌权者有“情”呢?如果你本身就与他有血缘关系,这“情”是自然而然就有的,不必付出,利益也会如潮水般涌来;如果没有血缘关系,那姻亲、或同乡、同学,反正只要有共同的纽带都能生出“情”来;如果很不幸,什么共同的纽带也没有,那也简单,请客送礼攀关系,不管规章怎样细密,也不管制度怎样严谨,人情大国的利益欲求和习俗就是“不怕做不到,就怕想不到”。不论如何也得制造出“情”来。这种将情理而不是法理作为利益分配的准则必定导致两种后果:一是权力腐败;二是制度与正式规则即法律难以建立或即使建立也形同虚设。这种状态绵绵延续数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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