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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文化视角下中国腐败犯罪的成因

儒家文化视角下中国腐败犯罪的成因


马改然


【摘要】腐败犯罪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中国传统的儒家文化的影响。表现为两方面,一是对于人性本善的假定,导致监督理念的阙如;一是家国同构的理念,使法律弱化,权力异化。
【关键词】腐败;犯罪;儒家文化
【全文】
  

  腐败犯罪作为“中国特色”一直与中华民族相伴相随,王亚南先生曾说,一部二十四史,实为一部贪污史。二十四史之后,情形依然。尤其现今,腐败犯罪日益严重。无怪乎,有的学者称“腐败是我们这个时代的商标,再过20年,如果腐败仍旧大盘高企,牛市不衰,会成为从业者的一项权利”。为了破解这个“史蒂芬斯”之迷,众多学者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进行了探讨,其中不乏真知灼见。但是,诸多分析都有一严重缺陷,即忽视了对被费孝通先生称为“乡土中国”的这个国度的关注,而一味的引用西方理论。要知道,腐败犯罪首先是一种社会现象,与一个国家的社会结构、价值观念、制度体系息息相关。在没有探究这些之前,而去套用那些具有法治传统的西方国家的理论,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这完全背离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故本文将抛开西方的理论,只是从儒家文化这一角度来探讨腐败犯罪的原因。


  

  儒家文化源远流长,贯穿中华上下五千年,其思想之深邃,内涵之丰富非一般人所能想象。对于它的发展历程并非本文所关注。本文所关注的是它那一套己被国人所内化的理论以及进而在此理论指导下的交往规则、行为方式、生活态度是怎样诱发腐败生成的?笔者拟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具体的说明,在此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儒家文化是一个系统的有机整体,本文为了论述清晰而将其分开,故一定会有割裂之感而且在阐述过程中也会存在不可避免的重合迹象,但这一无法弥补的缺陷只能遗憾的存在着。


  

  一、对于人性本善的假定,导致监督理念的阙如


  

  “人性的认定是破解一切社会现象的基本钥匙”。[1]故任何一门社会科学的研究都存在着对人性假定的现象。虽然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学科对人性的假定不尽相同,但大体上说,中国的儒家思想是以人性善为基础的,而西方则是以人性恶为依托。关于人性本善还是本恶的争论由来已久,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笔者以为,“至于人性本善或本恶的问题则完全无关紧要,因为两者都不对。人类面对的首先—超越一切道德之上—只有生存问题,为了这个目的—与其他物种一样—任何手段都是允许的,”[2]这是社会科学的“公理”。伴随着人类的发展,人们普遍认识到,只有遵循某些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大家才能共同生存、共同生活、共同生产、共同发展、共同幸福。而伦理原则或道德规范都是利他的,那么如何使自私的人去实施利他的行为,以使人类有秩序的发展呢?关于这个问题,由于对人性的假定不同,从而得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标准。“西方的意志自律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可以称之为感性自律”[3],换句话说,西方主张法律规制,而我们中国则主张道德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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