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初查一般应当秘密进行,但并不绝对排斥公开直接到案发单位调取会计资料。如果通过秘密手段无法获取会计资料,而对会计资料的审查结果又是能否立案的关键,那么检察机关也不能自捆手脚,应当直接到案发单位调取会计资料,迅速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与侦查阶段不同,初查阶段获取的会计资料一般不完整、不全面,难以采取顺查法、逆查法、循环交叉审查法等会计资料审阅法;初查需要秘密进行,不能采取内部控制评估、询证、监盘等专门审计程序。因此,在初查阶段,如何审查会计资料也是一个值得认真研究的重要现实问题。笔者认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与其他材料结合分析。对初查中收集的会计资料的审查,要结合举报材料以及初查中获取的其他材料和信息进行,找准审查的方向,提高审查的效率,保证审查效果。如果会计资料或会计信息方面的内容不具体或难以理解的,侦查人员应当及时调整计划,通过有针对性地询问举报人和知情人,继续收集其他相关材料,进一步明确审查方向,为提高审查效率和保证审查效果奠定基础。
(2)与银行、税务机关、供应商、采购商等核对。一些账务问题,如侵吞应收账款、虚构应付账款、挪用银行存款等舞弊行为,需要将账面记录与银行、税务机关、供应商、采购商等核对,看其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舞弊。由于处在初查阶段,需要秘密进行,因此应当采取询问的方式进行核对,并要求被询问单位和个人严格保密。
(3)寻求专家的协助。许多会计资料的审查超出了检察人员的能力范围,如笔迹鉴定、票据真伪鉴定等,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寻求专家的协助,通过专家的协助增强侦查人员的审查能力。
(4)询问被查对象单位的有关人员。初查的秘密性特征,决定了一般不直接询问被查对象单位的有关人员,以免引起被查对象的警觉,不利于初查的顺利进行。然而,当采取其他方法无法进行下去且案件的情况十分紧急的时候,也可以询问被查对象单位的财务会计人员、生产销售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有关人员,以获取会计资料或会计信息,但应当尽量采取不引起被查对象警觉的方法,如在非工作日和所在单位之外的地点询问,要求被询问者严格保密等等。
(5)直接找被查对象谈话。经过一段时间的初查以后,根据所收集的材料和信息判断被调查对象可能存在会计上的舞弊行为,而在秘密初查条件下,又难以获取全部会计资料时,可直接找被查对象谈话。这个阶段通常就是查案实务中的案件突破阶段。要求在找被查对象谈话的同时,及时控制该单位的全部会计资料,安排人员迅速审查,并同步询问相关知情人员。这种情况下,如果被查对象确有问题,案件突破成功的概率较大。
(二)查账成果在查案中的运用